『壹』 法的程序性是指什麼
法的創制、執行、適用、監督等都是嚴格按照一定的明確的程序來進行。也就是說,是按照規則進行的活動或過程。法是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和實行程序的規范體系。
『貳』 什麼是程序性問題和實質性問題(聯合國安理會)
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程序性問題,由15個理事國中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非程序性問題,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決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國的反對票都可以否決決議。但是常任理事國不參加投票或者棄權,不構成否決。
程序性問題有:通過或修改安理會的議事規則;確定推選安理會主席的方法;組織安理會本身使其能持續行駛職能;選定安理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設立執行其職能所必須的機構;邀請在安理會中沒有代表的會員國在對該國利益有特別關系時參加安理會討論;邀請在安理會正在審議的爭端中為當事國的任何國家參加關於該爭端的討論。
實質問題是:解決爭端,調整足以引發爭端的情勢,斷定對和平的威脅,消除對和平的威脅制止對和平的破壞。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決議,作為爭端當事國的理事國不得投票,但是關於採取執行行動的決議,可以投票和行使否決權。此外,安理會在作出關於建議大會接納新會員國、中止會員國的權利、開除會員國和向大會推薦秘書長人選等問題時,也需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來決定。
『叄』 .什麼是程序性決策,包括哪些
程序性決策指的就是決策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比如說我們國家的決策就是按一定程序進行的。
『肆』 程序違法和行為違法有什麼不同
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行為違法的情形包括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及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等。
法律分析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包括有四種情形: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程序性違法又可劃分為審判組織的選擇中合議庭組成的程序性違法,是否公開審理的選擇的程序性違法,在審判過程中違法法院應當承擔的通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所具有的權利的程序性違法以及妨礙律師行使辯護權的程序性違法等程序性違法行為。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伍』 什麼是程序性事項
程序性事項完成前面的程序後就必須討論入法官判決,而非程序性事項就相反,入緊急會議。我也是一知半解
『陸』 什麼叫程序違法
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一是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二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三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准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
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
(1)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
(2)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
(3)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