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收入審計為例,談談如何運用審計分析程序
每年年末,根據當年審計項目綜合情況,結合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運作過程中各環節內部控制進行分析,找出經濟運作過程中各環節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真空區),並對其進行風險分析,評價風險成本及風險發生可能性。根據風險成本及風險發生可能性對風險事項進行排列,結合審計處人力資源擬定新一年度的《年度審計計劃》,並將《年度審計計劃》上報主管院長審批。
《年度審計計劃》以表格的形式上報主管院長,填列「審計項目內容簡述」,並根據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擬定「計劃完成天數」及「計劃審計人員」。《年度審計計劃》經主管院長審批後,審計處逐項落實。
具體審計工作可分為: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內的項目審計和臨時性事項審計。
1.《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內項目審計工作流程
(1) 審計處根據主管院長審批的《年度審計計劃》,並考慮本部門實際工作情況,安排單項審計開展時間及審計人員。並提前3-5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
(2) 《審計通知》一般以送達或傳真的形式發送至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如需傳真,審計人員應電話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接收《內部審計通知》。
(3) 《審計通知》送達或傳真至被審計單位後,審計人員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到達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到達被審計單位後,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在《內部審計通知簽收薄》上簽名確認。《審計通知》留被審計單位存檔,審計人員將《內部審計通知簽收薄》帶回審計處留存。
(4) 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時若需要學院(除被審計單位外)其他職能部門提供資料以協助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應開具《工作聯系單》送交該部門,審計人員將協助提供部門的協助情況記載在《工作聯系單回執》上,並交協助提供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審計人員應在「資料接收人」處簽名確認,《工作聯系單》留協助部門存檔,《工作聯系單回執》由審計處存檔。
(5) 審計調查取證工作中,審計人員在針對具體事項收集證據時應編制《審計取證記錄》,並將收集的證據作為《審計取證記錄》的附件。《審計取證記錄》應由被審計單位或出具證據的單位及人員簽章確認,審計人員應在「取證人員簽章」處簽章確認。
(6) 審計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結果在審計報告發出前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員進行討論,爭取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在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理解上達成共識。討論時可將相應的《審計取證記錄》作為依據資料供被審計單位查閱。
(7)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應及時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列印成文後。向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應同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同時發出。被審計單位在接收到或應當接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及《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回復》送至審計處,超過規定時間視同無異議。
(8) 審計人員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回復》,應根據《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回復》內容,考慮是否採納被審計單位的回復意見,若採納則考慮是否追加審計取證、修改審計報告等工作,若不採納則應將被審計單位的回復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一並報送。
(9) 審計報告正式發送前,審計人員應登記《審計報告發文記錄》,編制審計報告文號。裝訂審計報告,並向報告接收對象報送審計報告。在報送審計報告的同時,審計人員應將《審計報告簽收回執》同時送至接收者,並要求審計報告接收者在《審計報告簽收回執》上簽字確認。
(10) 審計報告正式發出後,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取證記錄等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審計報告歸檔時,審計人員應按《審計檔案》的要求如實、准確的填寫審計檔案封面及目錄。填寫完後交審計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歸檔。
2.臨時性事項審計(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外審計項目)(1) 突發性事項審計(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外審計項目)是指:審計處在進行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內項目審計時,因發現新的情況,認為應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學院其他部門因臨時性或突發性事件,需要審計處進行審計的項目(如:離任審計)。 (2) 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外審計項目除了以下幾項,其他流程均與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內審計項相同。
A. 審計處在進行年度審計計劃范圍內項目審計時,因發現新的情況,認為應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由審計處處長填制《審計項目申請表》,報主管院長審批。
B. 黨委組織部或學院其他部門因臨時性或突發性事件,需要審計處進行審計的項目(如:離任審計等),由組織部下達授權通知書或有關部門填制《審計項目申請表》交審計處,由審計處報主管院長審批後方可實施。
C. 審計處在充分考慮本部門實際工作能力,以及對已審批的年度審計計劃完成進度造成影響降低至最小時。提前3天向增加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考慮到增加審計項目的特殊性、突發性,審計處也可於審計工作開始當天發出審計通知。
審計的主要程序流程可概括為幾下幾點:
一、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二、審計准備
三、審計實施
四、終結階段
五、審計流程的延續
『貳』 對主營業務收入應實施怎麼樣的審計程序
可以選用下面的程序:
1.獲取或編制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表:
(1)復核加計是否正確,並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結合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與報表數核對是否相符;
(2)檢查以非記賬本位幣結算的主營業務收入的折算匯率及折算是否正確。 "
2實質性分析程序:
(1)針對已識別需要運用分析程序的有關項目,並基於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通過進行以下比較,同時考慮有關數據間關系的影響,以建立有關數據的期望值:
1)將本期的主營業務收入與上期的主營業務收入進行比較,分析產品銷售的結構和價格變動是否異常,並分析異常變動的原因;
2)計算本期重要產品的毛利率,與上期比較,檢查是否存在異常,各期之間是否存在重大波動,查明原因;
3)比較本期各月各類主營業務收入的波動情況,分析其變動趨勢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季節性、周期性的經營規律,查明異常現象和重大波動的原因;
4)將本期重要產品的毛利率與同行業企業進行對比分析,檢查是否存在異常;
5)根據增值稅發票申報表或普通發票,估算全年收入,與實際收入金額比較。
(2)確定可接受的差異額;
(3)將實際情況與期望值相比較,識別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差異;
(4)如果其差額超過可接受的差異額,調查並獲取充分的解釋和恰當的佐證審計證據(如通過檢查相關的憑證等);
(5)評估分析程序的測試結果。"
3.檢查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條件、方法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前後期是否一致;關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確認原則、方法。
4.獲取產品價格目錄,抽查售價是否符合價格政策,並注意銷售給關聯方或關系密切的重要客戶的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有無以低價或高價結算的方法相互之間轉移利潤的現象。
5.抽取若干張發貨單,審查出庫日期、品名、數量等是否與發票、銷售合同、記賬憑證等一致。
6.抽取若干張記賬憑證,審查入賬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是否與發票、發貨單、銷售合同等一致。
7.結合對應收賬款的審計,選擇主要客戶函證本期銷售額。
8.對於出口銷售,應當將銷售記錄與出口報關單、貨運提單、銷售發票等出口銷售單據進行核對,必要時向海關函證。
9銷售的截止測試:
(1) 通過測試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且金額大的發貨單據,將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同時,從應收賬款和收入明細賬選取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且金額大的憑證,與發貨單據核對,以確定銷售是否存在跨期現象;
(2)復核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銷售和發貨水平,確定業務活動水平是否異常(如與正常水平相比),並考慮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程序;
(3)取得資產負債表日後所有的銷售退回記錄,檢查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
(4)結合對資產負債表日應收賬款的函證程序,檢查有無未取得對方認可的大額銷售;
(5)調整重大跨期銷售。
10.存在銷貨退回的,檢查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結合原始銷售憑證檢查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結合存貨項目審計關注其真實性。
11.銷售折扣與折讓:
(1)獲取或編制折扣與折讓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並與明細賬合計數核對相符;
(2)取得被審計單位有關折扣與折讓的具體規定和其他文件資料,並抽查較大的折扣與折讓發生額的授權批准情況,與實際執行情況進行核對,檢查其是否經授權批准,是否合法、真實;
(3)銷售折讓與折扣是否及時足額提交對方,有無虛設中介、轉移收入、私設賬外「小金庫」等情況;
(4)檢查折扣與折讓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12.檢查有無特殊的銷售行為,如委託代銷、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附有退回條件的銷售、售後租回、售後回購、以舊換新、出口銷售等,選擇恰當的審計程序進行審核。
13.調查向關聯方銷售的情況,記錄其交易品種、價格、數量、金額和比例,並記錄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對於合並范圍內的銷售活動,記錄應予合並抵銷的金額。
14.調查集團內部銷售的情況,記錄其交易價格、數量和金額,並追查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是否已予以抵銷。
15.根據評估的舞弊風險等因素增加的審計程序。
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