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到法院起訴流程怎麼走
(一)起訴要提交書面的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主要包括: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准確、具體。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應與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當事人的住所地要准確、詳細。具體到門牌號。
2、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要具體明確。比如:請求離婚、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
3、事實和理由。事實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理由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4、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5、註明致送法院的名稱。
6、起訴狀的末尾,自然人當事人要有本人簽名、按指印: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的公章。
(二)個人起訴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起訴的,提交本單位及被告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三)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型大小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型大小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型大小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四)起訴人起訴時應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按A4紙大小復印)。
(五)起訴人應將起訴狀及證據材料遞交到立案大廳窗口,並填寫提交的起訴材料清單。立案工作人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並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預交訴訟費通知書。起訴人應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書的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六)起訴人如需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應提交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起訴人交納訴訟費後,應將交費憑證交到立案庭,立案庭將案件錄入流程。
(八)辦妥以上手續後,等候通知開庭,起訴人可通過立案大廳觸摸屏查詢案件所在業務庭及承辦人,具體情況可與業務庭聯系。
⑵ 去法院起訴流程怎麼走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2、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3、受理後繳納相關費用;4、法院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⑶ 到法院起訴流程怎麼走
一、到法院起訴流程怎麼走
1、到法院起訴流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後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裁決後怎樣到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後還可以起訴,對於這樣的一種仲裁裁決並不是特別的滿意的話,是可以在收到這樣的裁決之後的15天之內再次的提起民事訴訟,否則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就喪失了這樣的起訴權利,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已經喪失了訴權,裁決書已經方式法律效力,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裁決書確有錯誤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糾正。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之後可以起訴,也可以申請重新仲裁。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時效即喪失勝訴權。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申請了仲裁,仲裁裁決書送達後15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應當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並對其實體進行了裁決,那麼,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勞動爭議仲裁也就形同虛設。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⑷ 案件到了法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
開庭審理。民事案子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准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准備工作。(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六、 將第一百四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