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清算一般程序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3、由債權人向法院、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4、召開債權人會議。5、由破產管理人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6、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7、破產管理人將債務人的資產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8、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2. 企業破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的流程是:
1、企業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償還能力時,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組依法申請破產;
2、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
3、清算債權債務;
4、清算結束後,申請公司注銷。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