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還要走什麼程序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的程序是:
1.檢察院批捕後;
2.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5.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一、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後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
二、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
三、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② 逮捕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法律分析:逮捕的程序如下: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