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上對委託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分析
委託執行就是說債務人被執行的債務不在本地管轄的范圍之內,需要委託債務所在的地方的法院執行的一種制度。在委託執行中,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委託函並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委託函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在接到委託函後,委託執行開始並應當遵守下列程序:受託人民法院在接到委託函後,無權對委託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託人民法院反映。受託法院應當嚴格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託法院的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應當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並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委託法院。受託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託法院,由委託法院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託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委託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受託法院應當函告委託法院,由委託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受託法院在收到函件後,必須在l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以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法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法院。受託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法院可以請求受託法 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託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貳』 法院委託異地法院執行的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叄』 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審計業務委託前應執行什麼程序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 准備階段
一·簽訂業務和約書:
首先應該與客戶進行初步洽商,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編制審計計劃:
之後編制審計計劃,作出合理安排。
第一步:了解被被審計經營和所屬行業的基本情況
第二步: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第三步:初步評價重要性水平第四步:考慮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二)實施階段
一·內控制度測評:
進行現場工作,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進行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
二·獲取審計證據:
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完成階段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肆』 委託執行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委託執行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案件中有三個以上被執行人或者三處以上被執行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以外,且分屬不同異地的,執行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報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異地執行。
第二條 案件委託執行後,受託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委託法院應當在收到受託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後作委託結案處理。
委託異地法院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有關事項的,受託法院不作為委託執行案件立案辦理,但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三條 委託執行應當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執行行為實施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為受託執行法院。有兩處以上財產在異地的,可以委託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現役軍人或者軍事單位的,可以委託對其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執行。
第四條 委託執行案件應當由委託法院直接向受託法院辦理委託手續,並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事項委託應當以機要形式送達委託事項的相關手續,不需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五條 案件委託執行時,委託法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託執行函;
(二)申請執行書和委託執行案件審批表;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四)有關案件情況的材料或者說明,包括本轄區無財產的調查材料、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等;
(五)申請執行人地址、聯系電話;
(六)被執行人身份證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地址、聯系電話;
(七)委託法院執行員和聯系電話;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條 委託執行時,委託法院應當將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異地財產,一並移交受託法院處理,並在委託執行函中說明。
委託執行後,委託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已經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視為受託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受託法院需要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持委託執行函和立案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續封續凍時,仍為原委託法院的查封凍結順序。
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託法院時不足1個月的,委託法院應當先行續封或者續凍,再移交受託法院。
第七條 受託法院收到委託執行函後,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將立案通知書通過委託法院送達申請執行人,同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系電話等書面告知委託法院。
委託法院收到上述通知書後,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案件已經委託執行,並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與受託法院聯系執行相關事宜。
第八條 受託法院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託法院補辦。委託法院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辦事項,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委託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為撤回委託,受託法院可以將委託材料退回委託法院。
第九條 受託法院退回委託的,應當層報所在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批。高級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後,受託法院應當在15日內將有關委託手續和案卷材料退回委託法院,並作出書面說明。
委託執行案件退回後,受託法院已立案的,應當作銷案處理。委託法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後可以再行委託。確因委託不當被退回的,委託法院應當決定撤銷委託並恢復案件執行,報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委託法院在案件委託執行後又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受託法院。受託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受託法院轄區外另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直接異地執行,一般不再行委託執行。根據情況確需再行委託的,應當按照委託執行案件的程序辦理,並通知案件當事人。
第十一條 受託法院未能在6個月內將受託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託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託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執行法院赴異地執行案件時,應當持有其所在轄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異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的除外。
異地執行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應當積極配合,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轄區內委託執行和異地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協調,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的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
(二)指導、檢查、監督本轄區內的受託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協調本轄區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的委託和受託執行爭議案件;
(四)承辦需異地執行的有關案件的審批事項;
(五)對下級法院報送的有關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提出指導性處理意見;
(六)辦理其他涉及委託執行工作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異地是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委託執行,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之後,其他有關委託執行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伍』 委託招標流程具體有哪些
1.招標資格與備案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託代理招標事宜的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2.確定招標方式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3.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實行公開招標的,應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或其它媒介,並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住處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送投標邀請。
4.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採用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向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填寫資格預審申請書。投標人按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填寫資格預審申請書(如是聯合體投標應分別填報每個成員的資格預審申請書)
5.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審查、分析投標申請人報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內容,招標人如需要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合法性和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考察,可通過資格預審的方式來進行審核。
招標人可按有關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並在發出三日前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審查,資格預審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資格預審結束後將評審結果向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備案三日內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沒有提出異議,招標人可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標人。
6.編制、發出招標文件
根據有關規定、原則和工程實際情況、要求編制招標文件,並報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進行備案審核。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時,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標單位。
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發標會議,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7.踏勘現場
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8.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規定進行密封,在規定時間送達招標 文件指定地點。
9.組建評標委員會
10.開標
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所有投標人按規定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和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監督下公開按程序進行。從發布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開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11.評標
評標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藉助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程序要求進行全面、認真、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後,確定出不超過3名合格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符合:
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企業成本的除外。
12.定標
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中規定內容未滿足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
所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未被選中的,應重新組織招標。不得在未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按排序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13.中標結果公示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14.中標通知書備案
公示無異議後,招標人將工程招標、開標、評標、定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發出經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的中標通知書。
15.合同簽署、備案
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5日內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