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步驟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步驟: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為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舉證的責任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案件性質的不同,是否使用調解不同。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麼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2. 訴訟中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怎麼定
民事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主要由法院決定。基於民事案件的數量較多,法院的審判力量有限,以及多數民事案件並非復雜不清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