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㈡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㈢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可能一個月左右就會下判決書,但在我國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說明開庭多久之後要下判決書,但是有規定立案之後多久下判決書,一般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三個月內審結。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㈣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下判決書;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二十日內下判決書。㈤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1、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下判決書,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二十日內下判決書。當事人還需要去交警大隊才能結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賠償的一個依據,後期還會涉及到賠償調解,而且在交警的調解下如果和解不了的,還有可能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起訴,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如果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還會面臨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不能做簡易注銷的情況有哪些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注銷前需經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