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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2-25 22:58:45

1.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2.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訴訟程序叫民事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概念
簡易程序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在起訴方式、傳喚方式以及開庭審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簡便易行,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快速、及時審結案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並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好復雜、重大的民事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二、特徵
(1)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4)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5)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總的來說,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就是為了方便大眾,盡量節約大家的時間,而且,這也避免了司法系統過於臃腫,辦事效率太低的弊端,還極大地節約了司法系統資源,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3.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院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力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如下: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
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一般由合議庭審理。
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4. 請問法院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3)非訴程序;(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5.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只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資料拓展: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於"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1.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適用范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6. 什麼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
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或者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審理的,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採取簡單的審理程序。因為它的案情比較簡單,矛盾比較小,沒必要採取完整的訴訟程序,既浪費司法資源又浪費當事人的時間。一般來說,民事簡易程序會在3個月內結案,如果要延長,只是在六個月內結案而已,時間很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7.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8.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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