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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程序代表什麼

發布時間:2023-02-25 02:44:20

Ⅰ 行政執法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1)調查取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該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該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該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該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迴避。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該案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該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集體討論決定。

(1)執法程序代表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Ⅱ 行政執法程序具體內容有哪些

行政執法辦案程序規定有:執法人員要有2人以上並佩戴統一執法標志;依法告知檢查項目及處罰依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准繩;要依法收集證據;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Ⅲ 城管的執法程序是什麼

城管的執法程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一般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級報案件審批,同意後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履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2、簡易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的職責范圍主要如下: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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