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電力工程審批程序
I、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
1、不論何種形式的集資項目,均應符合所在電網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別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按基建程序辦事;有關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凡與水電部合資建設的項目,由電力部門按水電部規定的職責編報和審批。凡地方或部門投資在水電部所屬電廠內擴建的項目,由地方或部門與水電部商定後,共同上報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凡全部由地方、部門和企業集資建設的項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門編制,並經有關電管局,省局同意後,上報國家計委,並抄送水電部。
2、為了鼓勵集資辦電,國家計委已明確,地方集資部分不擠佔地方投資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另行安排指標。
(水利電力部印發《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中有關集資辦電部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86)水電計字第73號1986年4月17日)
一、 發電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電網的,其設計任務書的上報和審批,不論何種投資渠道(包括國家投資、華能投資、地方投資、部門投資、企業投資及新力公司投資等)均按以下程序:
1、發電配套送出工程的設計任務書,在發電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電管局、省局組織審查後,均由電管局、省局負責編制報能源部。
發電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上報,原則上應與發電工程同步,建設周期較長的大型發電工程或涉及電網結構有重大改變的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不能同步上報時,應在發電工程開工前上報,個別確有困難的,經部同意後可在工程開工後報出。
2、電管局、省局上報的發電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要分別抄報,抄送發電項目的和投資單位(包括項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門),並請各投資單位對送出工程的內容、投資額及投資分攤、貸款方式等要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報部。
3、部根據各電管局、省局上報的任務書和各投資單位的意見進行審批。按國家現行規定,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審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電管局、省局審批。
二、不屬於電廠配套送出的,如為解決某個供電地區用電或為某大用戶供電的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也按國家現行規定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由電管局、省局報部,經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工程設計任務書由電管局、省局報部審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務書由電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三、為解決電氣化鐵路供電送變電項目,在鐵路部門正式提出負荷資料和用電申請報告後,由電管局、省局編制供電工程設計任務書報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工程設計任務書仍由部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設計任務書由部審批。
四、上述發電配套送出,電網送變電及電鐵等供電工程的設計任務書,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電網所轄的地區,由省電力局報電管局,經電管局初審後報部,其它則由省電力局直接報部。
五、為了加強宏觀管理、嚴格控制新開工規模,搞好電網的安全經濟運行,發電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電鐵供電工程等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任務書內容安排計劃,凡設計任務書未經審批的項目或涉及工程設計任務書內容變動的項目,一律不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和進行設備預安排。需要采購國外設備的項目,必須取得能源部的簽證意見後,才能對外開展工作。
(能源部《關於重申發電廠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能源計[1989]956號)
一、放寬審批許可權和簡化審批手續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鋼鐵)、有色金屬、鐵道和電力七個包幹部門。
1、凡已列入國家「七五」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預備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建設書仍由國家計委審批;設計任務書尚未審批的,改由各包幹部門在國家「七五」計劃已確定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總額內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備案。建設項目的外部協作配合條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應和運力安排等)以及技術改造項目需要的銀行貸款,均由各包幹部門自行落實。國家「七五」計劃內建設項目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在計劃外增加項目需要的投資,各包幹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調劑或自行籌措,國家不再增加投資。部門自行籌措資金增加項目,要報國家備案。
如果建設項目的投資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條件不落實,包幹部門可以自行削減新上項目和推遲一部分建設項目的進度;凡影響「七五」計劃投入產出包干任務和新增生產能力計劃的,應報國務院批准。
對列入國家「七五」前期工作計劃,主要在「八五」期間建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2、各包幹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年度計劃時,可以按照國家「七五」計劃規定的建設項目、新增生產能力、投入產出包干任務和其他建設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分資金渠道的年度計劃投資規模內,對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進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計委按系統工程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核後,納入國家年度計劃。各包幹部門應多安排擴大本行業短線產品生產能力和發揮現有企業生產潛力的建設,壓縮非生產性建設和其他建設;對於本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重點建設項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資,都必須認真安排。對新開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
3、各包幹部門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了加快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度,多增加短線產品生產能力,需要大項目之間調整投資的,可以按資金渠道自行調整;需要增加投資的,可以自行籌措資金,由國家計委報經國務院批准,另加投資計劃指標。
(二)非包幹部門
1、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按原有規定執行。
2、 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計委按項目核定投資;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在國家計委核定的投資總規模內,由部門自行安排。
改建、擴建項目同時使用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資金的,企業可以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兩種資金捆在一起使用,但應分別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計劃規模,並分別進行統計。
3、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確保計劃投產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所要投資,部門可以在大中型項目之間按照資金渠道調整投資,不需報國家計委審批。技術改造投資,在確保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所需投資後,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按資金渠道調整投資。
(三)地方項目
1、 由地方投資安排的地方院校、醫院及其他文教衛生事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均不再報國家計委審批,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
2、 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按資金渠道核定的投資規模內,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時,要注意加強農業、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壓縮一般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的建設,嚴格控制辦公樓、賓館和各種「中心」、休養所以及「一條街」之類的建設。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必須按國家規定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核定的投資規模內,自主進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調整投資結構,提高用於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投資的比重,增加用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強綜合利用的投資,減少一般加工工業的投資;不搞長線產品和消耗高、技術落後的項目。
(四)計劃單列的大型聯合企業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
1、大型聯合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凡已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審查批准設計任務書或總體規劃的,其中的單項工程,在國家批準的總投資范圍內,不再報批。由企業或集團自行辦理,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備案。但使用國家外匯和國家統借外資的項目以及國家指定的項目,仍需按規定報批。
2、在年度計劃安排中,大型聯合企業和集團項目的單項工程投資,在國家「七五」計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內,由企業或集團自主安排。
3、 國家重點支持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其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單項工程的審批和年度投資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橫向聯合投資項目
企業橫向聯合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凡資金自行籌措,能源、原材料、設備以及投產後的產供銷、動力、運力等能夠自行落實,而且已經與有關部門、地方、企業簽訂了合同,不需要國家安排的,國家計委只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等,均由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建委)審批,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何時開工建設,由國家在年度計劃中確定。小型項目的審批手續。由各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許可權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國發(1987)23號)
第三章 火電
一、中央投資(含多方集資)的火電(包括熱電聯產)項目審批程序
電管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使用國家基建基金、銀行貸款、煤代油和節能專項資金、利用外資以及與地方合資的項目,華能(集團)公司、新力能源開發公司等籌資(水電、核電及送變電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工程項目,按以下辦法審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定項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屬電力局(不屬於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電管局管理轄的省電力局,下同)負責審批(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參加)。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編報項目建議書,主報能源部抄報有關電管局、省市計委。經電管局、省市計委提出意見報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凡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行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審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通過後,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的項目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能源部,同時抄送有關電管局、省市計委及投資各方,對投資安排提出意見,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3、初步設計,凡設計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報能源部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與各投資方委託具有能源部認可資格的咨詢公司進行審查,報能源部審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門的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委託由能源部認可的具有資格的咨詢公司審查,並經電管局、電力局提出意見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批准;由業主單位編制項目建設書,先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提出審查意見,省計委(地方項目)或國務院主管部門(部門項目)報能源部並抄報國家計委;由能源部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5、 行性研究報告,凡規劃容量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應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主管部門批准。由業主單位編制設計任務書,在各電管局或直屬電力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省計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報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6、 初步設計,凡設計容量為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會同各投資方委託有資格的咨詢公司審查,報能源部審批。
凡符合國家能源方針和總體能源規劃,不接入國家電力系統,不需要國家解決燃料供應,不佔用國家鐵路運輸能力,並納入地方建設規模的項目,其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可由部門或省計委自行審批,報能源部備案,並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項目建設書、設計任務書,屬於發電工程的應包括相應的配套輸變電工程;屬於熱電聯產的工程應包括供熱和相應的輸變電工程的有關內容及相應的外部條件。
第四章 水電
1、以發電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國際河流、跨省(區)河流的水電專業規劃,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託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查,報國務院批准。省內中小河流水電專業規劃,由省計委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報能源部備案。
2、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水利、航運等工程上的水電站),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省計委、電力局、電管局、水利廳(局)等單位審查,能源部審批。其中地方或部門投資的10萬千瓦以下中型水電站,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和電力、水利、水電部門審查後批准,並報能源部核備。
小型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委託電管局、電力局審查、先送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提出意見,由省計委或部門批准,報能源部備案。
3、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的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原則上按類似於火電工程的程序上報審批,但考慮到水電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簡化報批程序,若一次編報設計任務書,則其程序可按照項目建設書的報批程序辦理。
4、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初步設計,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能源部審批;如投資方尚未明確,可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有關單位審查,能源部審批,其中:地方或部門投資的10萬千瓦以下中型水電工程項目,由省(區、市)計委或有關部門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地方項目)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部門項目)審批,報能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邀請所在省有關部門和有關電力局、電管局參加。
小型水電站的初步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委託電管局、電力局組織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審批,報能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第六章 送變電
一、電廠(包括火電、水電、核電)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項目的審批程序
1、 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的送變電工程和相應的系統通訊、自動化設施等),應與電廠可行性研究同時審查。
2、 凡規劃容量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水、電、核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代部審查。小於上述容量的,由電管局或直屬電力局審查報部。
3、 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設計,可與電廠初步設計分開審查。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的送變電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代部組織各投資方審查;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的送變電工程,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審查,中央參與投資的項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權單位審批;地方或其他部門項目,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按照電力行業規劃審批,報能源部核備,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管局、電力局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4、 不接入國家電力系統的電廠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門或地方計委自行審批,報能源部核備,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管局、電力局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二、聯網送變電工程,地區和大用戶送變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凡電壓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代部審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審查,審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電廠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的審批許可權,按能源部能源計[1989]956號文規定辦理。
(能源部《關於頒發「電力、煤炭工業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的通知》,能源計[1989]1159號,1989年12月2日)
2、核電站的建設項目一般均為國家重點項目,因此,必須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統一規劃、立項建設。
3、核電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附有電力部核電站廠址評審組的預評審意見,才能上報電力部。經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審查後,由電力部批准。
4、項目建議書應根據批準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或企業法人負責編報。項目建議書上報前需徵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5、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電力部。其中有關廠址核安全部分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批。本階段《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准;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國家核安全局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廠址核安全部分的審批意見後,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由電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編報。在上報前需徵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7、初步設計報電力部。本階段(設計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准。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的審批意見後,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和業主單位組織審查,由電力部批准,報國家計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