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 中的 程序性問題 實體性問題,是什麼意思
程序性問題是關於審判程序的問題,實體性問題是關於對實體權利的判決問題。
拿刑事訴訟來說,程序性問題,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合議庭組成,審理是否公開進行等;實體性問題,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處什麼刑罰。
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能一目瞭然。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內容】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范圍】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㈡ 法的程序性是指什麼
法的創制、執行、適用、監督等都是嚴格按照一定的明確的程序來進行。也就是說,是按照規則進行的活動或過程。法是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和實行程序的規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