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下法院使用判決\決定\通知\裁定(民事訴訟法)
具體回答如下:
一、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就整個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如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
二、 決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就有關訴訟程序所作的一種處理方式。如逮捕的決定。
三、 通知書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就有關訴訟程序所作的一種告知。如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
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和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_網路
http://ke..com/link?url=rujkebNekMLQIW2IxxRasTpPhC-_616DMqsvfUOzwxYrWoYK_r8kdGCwIg9K4HmfNuy19ZCE21AK-Vf_4PADWev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