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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盡快進行法律拍賣程序

發布時間:2023-02-23 08:11:37

❶ 司法拍賣流程

司法拍賣流程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房子產權;
2、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價值實行價格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按照評估報告,決定拍賣保留價;
4、委派拍賣機構對房屋實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機構動員執行;
5、沒人競拍或是拍賣不成功的,法院能夠在首次拍賣保留價的根基上減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第二次委派拍賣公司實行拍賣;
6、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斷,明確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7、第二次拍賣依然失敗的,法院能夠在此基礎上再跌價拍賣。對房子的拍賣,最多能夠實行三次拍賣。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網路司法拍賣和傳統司法拍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拍賣主體;
2、拍賣公開程度;
3、拍賣周期;
4、競買人數量;
5、相關人員行為禁止;
6、拍賣信息受眾范圍;
7、報名;
8、保證金;
9、參拍方式;
10、保留價;
11、競價方式;
12、優先購買權人競價規則;
13、費用承擔;
14、成交確認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❷ 司法拍賣的詳細流程是什麼

一、司法拍賣的詳細流程是什麼
1、司法拍賣的詳細流程如下:
(1)項目公告;
(2)付保證金報名;
(3)參與競拍;
(4)支付餘款;
(5)結算交付。人民法院的拍賣,又稱強制拍賣,是人民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的拍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二、拍賣的程序是什麼
1、准備階段。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託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准,做好拍賣前的准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2、正式拍賣。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3、成交與交貨。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託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託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❸ 法院拍賣房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

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

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公開競價、把物品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一種強制執行行為。

任意拍賣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

資料擴展:

不同權屬狀況拍賣標的的審查與前期處理:

1、拍賣標的房地產是否有重復查封。

2、產權人為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時,房地產拍賣需要取得上級部門的許可意見。3、如果拍賣標的發生用途轉換,如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拍賣按照實際商業用途拍賣時,為了保證拍賣成交後進行產權變更過戶,補辦規定的用途手續,必須進一步收集取證原始產權證辦理過程的相關文件,如房屋平面圖、地籍圖、規劃設計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產拍賣,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意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有租賃登記的房地產拍賣,須將拍賣行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6、分層、分套的房屋拍賣,買受人按分攤的建築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的附屬設施、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與房屋同時拍賣轉讓,應在公告中說明,並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8、建築設計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賣。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區別包括:

1、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強制拍賣是為了清償債務而將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的;而任意拍賣是為了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強制拍賣的主體有一方是國家執法機關,而任意拍賣的當事人都處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

3、兩者的法律關系不同。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而任意拍賣憑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決定;

4、兩者適用的原則不同。強制拍賣貫徹執行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而任意拍賣是體現財產流轉中公平合理的原則;

5、兩者的程序不同。強制拍賣一旦開始執行,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序必須貫徹始終,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隨著當事人的意願的變化而變化,當事人有權決定拍賣程序的進行與否。

參考資料:房地產拍賣-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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