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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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
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
3、起訴,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5、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規范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與辦案人員工作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一份部門規章性文件。
首先,修正此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文件依據是《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這份《決定》於2018年11月3日由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次,公安部對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以下內容做了修正。比如違法行為地的內涵、居住地的范圍、互聯網違法行為、行駛中的客車行政案件管轄權、行政案件管轄分工情況、鐵路公安行政案件辦理、迴避決定、證據調取等方面。
公安部對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的依法修正,是根據行政案件的發展情況與現實需要而做出的決定。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案件辦理也出現了困擾一線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辦理案件的問題。在辦理程序中有些地方權責分工不明確,法律依據不完善,這樣工作人員就無法順利依法辦案。規定的依法修正,就是對此問題的針對性解決方案,這也能夠提高行政案件審批辦理效率,減輕工作人員負擔。
根據《規定》第一、二、三條,為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3.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如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8條規定,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5、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6、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4.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是主要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而制定的。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