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㈡ 拘留需要走什麼程序
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
【法律分析】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