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事業單位調動程序是什麼樣的
法律分析:首先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提出調任人選,徵求調出單位意見,然後組織進行考察,集體討論決定,決定之後進行公示、報批或者備案,最後辦理調任手續。
法律依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2. 公務員跨縣詳細調動程序
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所以在單位申報,並需要以下的材料:
1、調出單位發商調人員聯系函;
2、同時報《公務員調動申請表》一式三份;
3、調出單位、調入單位基本情況。
二、上級單位受理,並需要以下材料:
1、個人調動的申請材料;
2、調入單位的《職位管理冊》;
3、商調表;
三、審核辦理:
1、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對照是否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調任轉任條件;
2、調入單位是否有行政編制和職位空缺;
3、如符合調任轉任條件的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的予以發函聯系,辦理調動手續;
4、如不符合條件的給予退回並解釋清楚。
(2)縣委常委調走需要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