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收到交通違法告知單怎麼處理
如果當場收到處罰通知書可以讓交警現場處理,而事後收到的可以帶上駕駛證、行車證、現金或銀行卡去當地行政大廳 (或交警隊)去現場辦理繳納罰款的業務; (罰單處理流程是:按照通知單上說的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去交罰款,然後到交通違法處理中心列印出罰單,最後拿到罰單後,到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2019
2.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法律分析: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5、製作筆錄。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7、備案。8、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 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一、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 證據 ;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 行政處罰 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復核,並記入筆錄; 4、製作《當場 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必備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要知道在我國行政處罰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之分,如果你正遭遇某件事,不清楚行政處罰的劃分,可以認真閱讀上面的文字,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總而言之,做一個執法守法的好公民是我們都應該做到的。
4.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應當按照下列步驟來進行:先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然後依法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再當場交付給當事人;最後依法報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5. 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一)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6. 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如何進行
我國《 行政處罰法 》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適用范圍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 行政處罰 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適用程序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 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備案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7. 如何執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執行 行政處罰 的簡易程序按照以下規定: 1.適用范圍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 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4.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8. 簡易程序處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簡易處罰程序(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不符合或上述條件缺損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程序簡單迅捷,當場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