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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是如何規定的

發布時間:2023-02-21 08:13:06

Ⅰ 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

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程序違法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法官受到的處罰可能是降職、被處分等。當然不管法官的責任具體是什麼,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請求。
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若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託一個律師來代替自己處理訴訟事宜,這樣可以及時的發現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規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2、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程序違法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法官受到的處罰可能是降職、被處分等。當然不管法官的責任具體是什麼,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請求。
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若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託一個律師來代替自己處理訴訟事宜,這樣可以及時的發現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規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2、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行政處罰法。有權機關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處罰;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 ;有權機關在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決定 不能成立;有權機關 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法定的 行政處罰程序 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行政許可法 。對 違反法定程序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 撤銷行政許可 。 3、行政強製法。有權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 行政復議法 。復議機關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決定採取「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方式處理。 5、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限制」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Ⅲ 程序違法的十種表現

程序違法的表現不是十種,而是兩種。
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一、程序違法的情形有這些
1、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
2、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
3、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二、有以下情形屬於違法解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上訴程序違法的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2011年9月5日起,上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請立案,直到12月5日,才被受理。期間三個月,沒有收到任何文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2)、本案簡單明了,依法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而被一審法院故意拖延近一年,上訴人多次詢問無果,也沒有收到任何文書。直到2012年12月1日才收到一審法院郵寄來的(2011)開民初字第3722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3)、一審法院沒有公開宣告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2、一審法院庭審違規。法官沒有平等對待訴訟雙方,多次無理打斷上訴人(時為原告)發言,原告在法庭上向被告發問,被告無言以對時,鄧子平法官提示其拒絕回答並與上訴人發生爭吵(筆錄21頁),致使本案關鍵事實沒有被查明;在被告向原告發問過程中,審判人員幫忙發問(筆錄24頁);嚴重違反了《法官行為規范》第30條第4、5、6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9條之規定。
四、行政許可證違法的情形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許可法》第69條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④對不具備申法律教育網原創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⑥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Ⅳ 什麼叫程序違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Ⅳ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

常見的流程違法包括:未予以被告符合法律限定的舉證時限;未合法送達開庭傳票給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漏掉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律上講究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流程違法將導致對當事人訴權的侵害,會出現不平等的情況,不利於實現平等正義。法院的審理程序,民訴法都規定的很詳細,只要違反法律的規定,都是程序違法,程序違法的話,上訴到中院,是直接就發回重審。這是一審程序違法的後果。程序違法的情況比較多,比如,需要公開開庭的,法院為公開。需要公開宣判的,沒有公開。需要被告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沒有通知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前對案件開庭具體情況進行公告。沒有達到公告期限。案件開庭期間,沒有給被告人最後的陳述機會,沒有告知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出判決。合議庭組成人員違法(未迴避等),應該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違反法定程序公開審判的規定;嚴重違反迴避制度。法庭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造成影響公正審判,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都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會造成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Ⅵ 執行法官執行程序違法的認定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判錯誤的,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上訴或者再審。對違反程序法官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或者同時可以向監察部門等反映情況。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官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1、收集好證據材料申訴到高級法院,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就會裁定立即停止執行解除凍結,對案件重新審理。
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案司空見慣都習慣了,最好的做法就是趕快把程序走完,好上訴申訴。
3、中級法院多數公證,但在對待自由裁量權明顯顯失公平的案件,也不是輕易改判的,都是讓調解結案。4、執行程序即使違法,沒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的。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Ⅶ 民事案件程序違法的具體表現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現。民事裁定是指法院為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對發生的程序性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執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則屬於錯誤民事裁定,也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2、以民事決定的形式表現。民事決定是指為正確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對某些特定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處理迴避和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處理其他法院內部工作關系的問題,如關於合議庭組成的決定、關於審判期間的決定。民事決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則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3、以民事審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現。民事審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為保障民事審判的正常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的人依法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但是,法院採取的保障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4、以期間、期日的方式表現。民事審判的期間、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時間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確定期間、期日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5、以送達的方式表現。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和其它法律文書送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送達方式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的後果:
1、可能導致當事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
2、可能導致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
3、可能導致審判的不當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Ⅷ 什麼叫程序違法

當前,我國正在擬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後果及其責任問題,成為該法制定中爭論頗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問題,通常是立法最後涉及的事項。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應是最後考慮的、微不足道的問題。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的實現雖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終要訴諸人們的自覺和自律,但自覺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撐,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約束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威懾。違法責任的預設關乎法律制定的成敗,關乎法律實施的成效,必須事先周密考慮,未雨稠繆。
一、程序違法的界定對程序違法的界定不僅是准確分析程序違法的後果和責任的理論需要,更是判斷和確定程序違法的標准和責任追究范圍的現實需要。目前,學術界尚未對程序違法的范圍形成一致的看法有兩方面內容值得分析和研究。(一)關於程序違法的主體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程序違法的主體應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基本達成共識。不過,一些實務部門和學者仍堅持把相對人也納入到程序違法的主體范圍之內 。從形式上看,這種觀點表現為對程序違法主體范圍認識上的不同見解似乎只是對具體問題看法的曲解,是個小問題。然而,從深層看,這種見解實質上是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質的誤解關繫到行政程序立法的總體思路是極其重要的大問題。行政程序法是為了適應現代控制強大行政權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附設程序性義務,來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規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且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行政程序法本質是要為行政機關設定義務並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程序權利。這在世界范圍內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參加聽證等情形的出現有人把這些情形歸類於程序違法一些學者正是基於此主張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納入到程序違法主體范圍之內的。然而,這些情形本質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程序權利放棄的表現,而非程序違法。
(二)關於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對行政程序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行政機關應遵循的程序規則,應歸入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在我國學術界並無異議。但一般規范性文件和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也應納入到「法」的范圍問題,值得探討。行政機關違反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內部規范中的程序規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目前學術界主要有正反兩種意見。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3}。持贊同觀點者則認為,在我國這類規范眾多對人們的行為有直接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這些規范中若有為行政機關設定程序義務的,即應納入法定程序的范疇 。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這類規范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代法治理念,這些規范應向公眾公開,並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而在我國這些規范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鑒於此,並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餘地一些國家對違反這些規范的效果沒有採取絕對態度,而給予了區別對待。我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予借鑒和採納。大體而言,其標准具體為: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則不構成違法對此法院不進行審查。比較而言,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分歧可能更大。長期以來在我國關於行政法的淵源問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層面看,還是從學者認識角度看,基本上只認可成文法淵源。不成文法淵源特別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雖然很可能會構成學者和實務部門認識和理解某一問題的基礎,但它們本身很難具有作為課以行政機關義務和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的地位。這一狀況與國外的行政法淵源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比。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構成了行政法的淵源,並不奇怪。而在大陸法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同樣亦被作為行政法的淵源,卻構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法律的一般原則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不僅在法國如此,在德國和日本同樣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則在行政法中被特別強調,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項復雜變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在成文法缺位時,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則作為補充。自20世紀後半葉以來伴隨著行政法成文化的推進和法律一般原則的法典化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規范都可以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則並未喪失拾遺補缺的地位和功能。
鑒於我國行政法實踐中存在著僵化地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的現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規范缺位的情形,近年來,我國學者已開始對行政法的淵源進行反思。已有學者主張,將法律的一般原則寫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遵守公平、合理、公開和效率的正當程序原則。如果這一點成立行政機關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同樣亦應構成程序違法。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不過考慮到兩類行為的差異及已由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規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對程序違法的界定具體應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進行具體管理活動中違反本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規則、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利於當事人的程序規則,以及正當程序的一般規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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