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拘留的流程
拘留的流程:
1、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與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2、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評估採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5)製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一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一份存檔備查;
3、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並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審核後,報分縣局領導審批;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目載明不予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拘留審查、遣送出境、驅逐出境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統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執行拘留決定書、遣送出境決定書、驅逐出境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批准手續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異地辦案機關臨時寄押被拘留人的,應當經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寄押證明收拘。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鐵路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鐵路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就近交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
2.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於兩個人。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麼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並且簽發《拘留證》後,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註明。3、在拘留他人後,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並且要發釋放證明。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如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該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行的《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4.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是不能拘留人的,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其次,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緊急情況下,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然後,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