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具體要求及規定
(1)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異議成立的,應當以裁定的方式,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3)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4)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5)原告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㈡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一、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
(2)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
(3)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
(4)雖然案件較為簡單,標的額不大,但代表一類案件,可能影響大量相同或類似案件審理;
(5)案件較為簡單,但關繫到基本的生產生活,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二、什麼情況適用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
㈢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簡單程序具有法定適用范圍。按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情況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過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業法人破產償還程序;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審理。
實際上,簡易程序有擴大適用的趨勢,例如,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一條
第一條關於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見
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簡易程序適用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至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應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記錄。從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三、法庭要花多長時間
如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同意,可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須報請上一級法院批准,可再延長3個月。因此,適用普通程序的初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個月。
參照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