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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要走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2-19 15:31:48

㈠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離婚對於一些人來說是一段感情的結束,對於一些人來說是幸福的開始,但是離婚的人想要再婚需要准備什麼東西?下面我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1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離婚書。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有的地方還要體檢證明。

所需證件手續如下:

一、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准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提供婚檢,但屬於自願選擇。婚前檢查大約100元左右,很多地區也免費做的。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2

如果是離婚後的'雙方想要復婚就需要離婚證,如果不是離婚後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也需要帶離婚證證明你是單身。離婚後再婚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後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再婚除了復婚需要帶離婚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件如下:

1、本人的戶口簿以及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單身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三代以內無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其實,在我國離婚了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的這個問題沒有大家想的多麼的復雜的,和第一次結婚登記唯一不同的就是必須要攜帶離婚證的,所以我要提醒一句的就是當初離了婚千萬不要一時沖動的把離婚證給扔了的,這些證件在關鍵的時刻是必須要提供的,再婚登記的其他證件也就是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了。

㈡ 再婚程序和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再婚的程序有:首先,向民政局提出結婚申請;其次,工作人員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查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最後,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字、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㈢ 離異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再婚,需要的登記程序與結婚程序一樣,再婚的男女雙方都需要准備好身份證明和材料,前往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再婚需要另外帶上離婚證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和調解書,來證明自己確實是單身狀態,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審查後,就可以頒給雙方新的結婚證。具體手續如下:1、申請。前往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遞交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再婚的就需要帶上離婚證或者判決書、調解書。2、審查。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查看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以及婚姻關系證明。3、登記。男女雙方需要書寫聲明書,並且簽字確認本人確無配偶以及和對方不存在任何法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4、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工作人員就會當場頒發結婚證書,宣告雙方已經締結為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㈣ 辦理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再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離婚後再婚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詢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認可。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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