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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和第一審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3-02-17 17:32:50

⑴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有什麼區別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訴訟程序雖然都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其主要區別如下:
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序;而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採取合議制,並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採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就是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大致區別了,主要從發生原因,審級,組織與對象的不同等方面進行了對比。希望能給您一定的幫助,當然若還有其他法律知識問題,或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那麼您可以找尋進行在線咨詢,也可以找律師為你排憂解難。

⑵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1、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3、任務不同。4、適用的程序不同。5、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可以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二、一審終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⑶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4、引起審理程序發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5、審理方式不同;6、裁判方式不同;7、審理期限不同。
一、一審和二審有什麼區別
1、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4)引起審理程序發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5)審理方式不同;
(6)裁判方式不同;
(7)審理期限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二審的抗訴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對象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⑷ 民訴法中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什麼區別

1.程序發生的根據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生;第二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生。
2.審級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初審;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續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
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5.審結期限不同。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准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⑸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一審是一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二審是一審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或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刑事方面:

(1)案件的來源不同

一審是一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二審是一審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或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2)審理的對象不同

一審針對起訴書、自訴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進行審理。二審針對一審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審理。

(3)有權進行審理的法院不同

一審法院是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任何一級法院都可以審理一審案件。二審法院必須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4)審理程序不同

一審必須開庭審理,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審可以採用開庭或調查訊問式審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5)審判組織不同

一審可以採用合議庭或獨任庭的形式,採用合議庭時,還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二審只能採用合議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6)處理結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審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一審判決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重審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發回重審、以及改判或維持死刑判決外,二審裁判馬上生效。

(7)一審是每個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二審不是。

民事方面:

(1)適用的審級不一樣。第二審程序是由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對第一審不服而上訴的案件的程序.同一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和第一審法院是上下級的關系,同刑事的第三點。

(2)程序發動的原因不一樣。一審的發動是因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法院對爭議案件的審判權,第二審程序的發動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與法院行使法律規定的上級發揚對夏季法院的監督權。

(3)程序設立的目的不一樣。一審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二審除了一審的目的之外還包括了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目的。

(5)二審程序和第一審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一、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流程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後,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1、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決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對一審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訴訟程序

⑹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一審與二審均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一環,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即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的制度。區別在於:1、一審流程主要解決案涉糾紛爭議,二審即同時審查一審判決是否有錯;2、一審流程較為完備,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二審制度重在審查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依據】適用問題;3、一審與二審並非對立關系,他們都是訴訟流程中的一個環節,在對一審判決不服時,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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