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薊州區紀監委對違規入黨提拔幹部怎麼處理
取消被提拔幹部的提拔任用。並責令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做出檢討。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根據規定: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規定處理。
⑵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有什麼處罰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 留黨察看 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⑶ 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
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 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法律依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 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⑷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規定追究什麼責任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不按程序提拔幹部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 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