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要離婚,需要走什麼程序
現在離婚要走以下程序: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相關手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
3、批准,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4、辦離婚登記手續: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