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公務員擬錄用公示後,還有什麼程序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 :
1、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2、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
3、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1)錄取公示後還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公務員錄用公示後接下來流程是什麼
有些小夥伴想知道公務員公示之後的流程,其實就是錄用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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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者應認真閱讀《福建省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熟悉報考有關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個人健康監測,確保順利參考。
體檢、考察、試用期等環節,若國家有頒布新的標准或辦法,按新的規定執行。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將對筆試試卷進行雷同甄別,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報考者應誠信報考,凡弄虛作假或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考錄資格並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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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公示結束後還有什麼程序
公務員公示完畢後,就是審批、調取檔案、報到入職了,如果是應屆畢業生,錄取單位會向學校發放調檔函,畢業生持報到證在規定時間報到。一般是公示期滿之後10-20個工作日入職,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入職具體時間具體還是要以招考單位的入職時間要求為准。
公示期間,如果被舉報,則會由單位進行審查;如果調查不出,會讓考生作出書面說明的。如果無異議,就等待錄用審批了;之後由招考單位發錄用通知,再根據該通知去單位報道,再參加初任培訓,最後上班。如果確實存在問題,並且該問題影響公務員錄用,招考單位一般會與考生溝通,讓考生自行放棄。
一般公示期沒問題的,官網會發布《公務員錄用通知書》的相關公告,考生根據該公告,持本人身份證和筆試准考證,在規定的時間點去領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有些單位,可能並不會在官網發布,而是由招考單位自行聯系擬錄用人員,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工具,溝通領取錄用通知書相關事宜。當領取到了錄用通知書後,考生就用該通知書去調檔,補齊檔案,再根據錄取通知書和單位開具的相關文件,去人社局領取報到證明,再將該證明送到單位。之後就是等待單位告知具體上崗時間。一般新公務員會有一段時間的初任培訓,初任培訓結業後,就是一年的試用期了。
公務員入職手續由招考單位協助報考者辦理。辦理手續前,需要確定自己的戶口、檔案等都處於正常可調動狀態。如果是在職報考的,需要確定工作各項交接完成。以便及時入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D. 公務員公示後有哪些流程
公務員公示之後就是錄用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公務員公示期一般是7天:
1、擬錄用人員名單將公示7天。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自接到錄用通知20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後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3、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執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並按程序辦理公務員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公示、錄用、試用期過程中放棄資格的,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作為今後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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