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遷的正確程序
拆遷的正確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 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Ⅱ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
1、調查核實;
2、逐戶走訪;
3、編制拆遷計劃;
4、申請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6、簽訂協議;
7、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2)拆遷需要按照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Ⅲ 拆遷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核實,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2、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3、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4、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拆遷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拆遷一般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遷部門向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
2、發布拆遷公告。作出拆遷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中應包括拆遷補償方案。
3、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4、在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搬遷後,實施拆遷。
政府在發布拆遷公告時,公告期限不得少於30天。如果大多數被拆遷人對於政府公告的拆遷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並組織被拆遷人參加,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並對拆遷補償方案進行修訂。
如果被拆遷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