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1、一審審限一般3個月。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㈡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幾個月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相關規定如下:
1、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3、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上述規定以外的,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審理程序怎麼做
1、確定獨任審理的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首先要確定擔任案件審理工作的審判員,但不能由陪審員或者書記員獨任審理;
2、傳喚和通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頭通知、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3、確定舉證期限。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法院可以確定合理的答辯期間。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當事人雙方均表示同意立即開庭或者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近期開庭;
4、及時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該期限不得延長。另外,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則應當做出裁定,將案件轉化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㈢ 簡易程序多長時間能開庭
當場開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時間。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3)非訴程序(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㈣ 簡易程序開庭幾個小時
法律分析:1、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㈤ 簡易程序開庭幾分鍾
簡易程序開庭時間不受到限制的。
對於簡易程序只規定了審結時限,並沒有規定開庭時間,所以簡易程序只要不超過審結時限,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㈥ 簡易程序案件立案後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後,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後,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㈦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多長時間
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相關《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㈧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什麼
一、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或一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法院簡易程序審判流程怎麼走
1、開庭前的准備:各人進場,書記員點清當事人是否到其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法官們進場,全體起立,坐下後,審判長敲敲法錘,宣布開庭,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審判人員,然後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問當事人有沒有要迴避的,沒有的就繼續進入下一輪,有的要延期審理。
2、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讀起訴書或原告讀起訴狀,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讀代理詞,然後被告自我辯護,由代理人的要讀辯護詞或答辯詞。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並就證據能否被採納或其證明力大小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等雙方都舉證完了,審判長宣布結束法庭調查,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4、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刑案)或雙方當事人作最後發言。當審判長認為辯得差不多了,事實都辯清楚了,會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一環;
5、合議庭退庭評議,討論如何判案;
6、當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後,審判長敲敲法錘,退庭。
㈨ 簡易程序開庭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民事案子是三個月,刑事案子最長是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