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價款變更合理期限內未答復之後還可以變更嗎
法律分析:合同價款變更合理期限內未答復之後不可以變更。變更價款的程序是:1、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颮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2. 合同變更價款應根據什麼原則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合同價款的條款,按合同已有的變更合同價款及計算條款進行調整;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合同價款的條款,可參照該條款確定;
3.合同中沒有上述條款的,由提出變更方給出相應價款,參照行業標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調整。
3. 變更合同價款調整應按哪些原則和方法進行
法律分析: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4. 什麼是合同變更價款
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
5. 合同價款變更的原則與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變更價款的程序是:
1、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
2、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3、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日起14天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5)如何確定變更合同價款程序擴展閱讀:
既然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麼,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與訂立合同一樣,合同變更也要經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以變更的內容取代原 合同內容,當事人則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擬變更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視為原合同內容未變更。
為了減少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合同法》第7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當事人變更合同不但要協商一致,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 對變更合同的程序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變更後,變更的內容對將來發生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權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返還已完成的給付。另外,變更主合同部分內容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從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