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扣押物品退還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偵察扣押物品退還規定是什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並製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後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並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並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並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徵和來源等。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並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並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估價。
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登記並寫明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