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訴前鑒定流程
根據目前的規定,鑒定本身是不分訴前鑒定還是訴中鑒定的,但是訴前你若想鑒定的話,很多時候都沒有鑒定材料,如果鑒定材料齊全而且符合規定的話,鑒定機構自然會受理。訴前鑒定只能是個人、單位或者律師去委託,對鑒定人的要求就是正規注冊的,其餘沒有要求
㈡ 民事訴訟鑒定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假設這個申請專利是在舉證期限的最後一日法院下班前幾分鍾提出的,這也是在法律規定允許的時限內,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但以下還有許多具體的程序要走,這一天顯然是走不完的。那麼,如果從法院准予鑒定時計算,這就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間,所以,只能從申請時計算。同理,這若是計入舉證期間,時間也是不夠的,所以鑒定是不計入舉證期間的。
㈢ 司法鑒定結果多長時間出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
第十五條規定: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㈣ 民事訴訟中鑒定的時間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㈤ 司法鑒定要多長時間可以出結果
做司法鑒定一般需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出結果。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三十個工作日不能完成需要延長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㈥ 司法評估鑒定程序和期限
一、一般是10—15日,在鑒定書尾部會告知你的
二、 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