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監察委留置後辦案流程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一、公職人員投訴方式:
1.撥打市長熱線,進行投訴舉報。市長熱線目前是24小時開放,及其方便地解決群眾們的問題。
2.12309為國家公務員投訴電話,撥打熱線後會出現語音提示,舉報人依照語音提示實際操作就可以。
3.12388是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統一舉報號碼,主要受理群眾對黨員及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或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意見建議。
二、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❷ 紀檢立案後下個程序是什麼
紀檢立案後下個程序是: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紀檢稱為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機構,是黨的「兩委」之一即黨委、紀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它是黨的一屆委員會,不是黨委部門,其規格高於黨委部門,即宣傳部、統戰部、組織部、政法委等,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1、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2、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3、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4、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5、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❸ 監察法留置的程序
具體程序是: 一、審批。需採取留置措施的,製作《留置措施採取審批表》和相關 證據 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 二、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並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 《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 貪污 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 職務犯罪 ,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 行賄 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執行。
❹ 被留置之後的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留置之後,對被調查人員立案的,一般是確定留置人員有、違法、犯罪等的行為,需要對被留置人員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❺ 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一、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1、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如下: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二、採取留置措施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採取留置措施後發現涉嫌職務犯罪,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在檢察機關決定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後,監查部門解除留置措施,將留置人員交給檢察機關;
2、採取留置措施後未發現犯罪行為,監查部門認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屆滿後,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留置措施;雖不移送司法機關,但仍可依據調查結果進行黨內處分、對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監查建議。
❻ 被留置後的五種處理方式
您好: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進行留置的,應該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屬,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委留置人員問題查清後如何處理,監察委留置人員問題查清後,有五種處理結果。對一般違法違法人員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
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❼ 監察委辦案流程
法律分析:1、發現問題線索處置
監察法第35-39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2、留置被調查人員
3、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
監察法第23-25條規定了,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4、對於違紀行為給予相關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❽ 紀檢委立案後的流程
紀檢委立案後的流程:
1、調查-立案-成立調查組-申請取證-寫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寫書面檢討-審理-下達處分-案件終結;
2、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