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拘留需要走哪些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正常期限是14天,最長期限是37天。到期後,要麼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要麼不批准,此時,公安機關認為有繼續偵查之必要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本案,在嫌疑人被羈押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依法與其會見和通信,因此,如果家庭經濟狀況允許的,可以為其聘請律師,這樣,可以與其進行會見,了解一些案情,對其本人也是一個安慰,家裡人也能了解一些情況,雙方都可以避免焦慮情緒。
另外,家屬可以憑刑事拘留通知書,到看守所給嫌疑人送一些保暖的衣褲或棉鞋,注意不要帶金屬飾品,包括拉鏈或鈕扣。最好,再送點錢,存入其專門的帳戶,保證其能在裡面吃上點葷菜,否則,看守所伙食實在是很一般啊。
B. 刑事拘留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C.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程序如下。1、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對需要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簽發拘留證,提請公安機關執行;2、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須簽名蓋指印,抗拒拘留可使用戒具;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案件拘留期限是14天,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上限是37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