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醫鑒定流程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託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鑒定。
3、委託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准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_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⑵ 做法醫鑒定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做法醫鑒定需要的手續是:1.委託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准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2.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3.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4.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法醫鑒定重傷鑒定標准》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⑶ 法醫鑒定程序有哪些
法醫鑒定程序如下:首先法醫會收到鑒定申請並在3天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法醫受理後會進行鑒定,包括自行鑒定和轉件聯合選定人員進行鑒定,最後法醫會發出鑒定文書,期限為決定受理委託鑒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⑷ 如何做司法鑒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做司法鑒定的程序是:首先需要當事人委託相關的司法鑒定機構後等司法機構受理此案以後,會進行四次左右的有關鑒定定確認以後;司法機構就會向相關部門遞交司法鑒定文書,最後就是拿著鑒定文書出庭。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通則》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⑸ 法醫鑒定的流程
法律分析:法醫鑒定程序有:1、受理鑒定申請;2、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期限為三日;3、進行鑒定,包括自行鑒定和轉件聯合選定人員進行鑒定;4、發出鑒定文書。期限為決定受理委託鑒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鑒定期限是指決定受理委託鑒定之日起,到發出鑒定文書之日止的時間。
⑹ 法醫鑒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迴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⑺ 做法醫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法醫判定申請流程:1、被判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查詢後出具《法醫判定委託書》;2、被判定人持《法醫判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材料到法醫判定中心判定;3、判定的依照「首診負責制」的准則受理判定,認真問詢受傷史、查驗傷情並及時攝影,依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查看及復查,某些醫學材料應依照「會診准則」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4、判定人製造規范化的判定書(包括判定正文、損害照片),依照《判定書審閱簽發准則》由有關領導審閱簽發後交法醫判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判定人或辦案單位收取判定書;5、彌補判定和重新判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後到法醫判定中心進行判定或重新判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⑻ 法醫鑒定程序內容有什麼
法律分析:法醫鑒定的程序為:一、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四、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一)原委託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託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五、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鑒定。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