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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起訴適用於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20 22:53:50

1. 勞動糾紛起訴流程

勞動糾紛法院起訴流程:
1、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帶著仲裁裁決書、起訴書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提交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同意立案,並下發立案回執;
3、之後就是審理判決了。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之後才可以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程序如下:首先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並在七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給相關說明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 :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序是 勞動爭議案件 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在適用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反訴程序時不合適,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出反訴,反訴的請求如未經過仲裁裁決,那麼雙方的爭議是未經仲裁就進入訴訟程序,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規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經過了仲裁,那麼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 不服仲裁裁決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又形同虛設,沒有意義了。 另外,在勞動爭議雙方都不服仲裁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起訴,案件總得有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訴請也都應得到處理,而此時適用反訴又會產生一些問題。

3. 勞動爭議可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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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生勞動爭議,應當經過什麼程序以後

勞動仲裁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時限為一年的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的,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一、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目前是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可以設立類似調解委員會的勞動關系協調組織,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不是必經程序。
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是必經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 勞動爭議可通過什麼程序解決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

1、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6. 勞動爭議訴訟需哪些材料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1)起訴和受理。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這一階段的中心任務是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條件和能否立案審理。如果決定受理,訴訟便由此開始。(2)案件審理前的准備。這一環節主要是人民法院為案件的正式審理做好各方面的准備工作,包括調查收集證據、准各有關材料等。這一環節是案件正式審理的基礎。(3)開庭審理。即審判組織召集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式開庭審理案件。這是全部訴訟的核心環節,是訴訟活動的集中體現和典型形態。(4)裁判。即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認定,並依據所選擇適用的法律,對案件的爭議作出實體判決和程序上的裁定。(5)上訴。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由此對該案進行審查的過程。上訴環節的任務在於通過對案件,尤其是對一審法院的裁判進行審查,保證案件最終處理的正確性。(6)強制執行。這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對當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或其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而通過法定手段和形式強制義務人履行。
2、准備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證據包括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基本程序有什麼

法律分析: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基本程序:當事人提交起訴狀後,人民法院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開庭審理;法庭辯論;判決前調解;作出判決。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經過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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