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傷批准下來後還有什麼流程
工傷認定後需要的流程如下: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
3、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一、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❷ 工傷認定後下一步程序怎麼走
工傷認定後下一步程序是申請傷殘鑒定,然後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憑借司法鑒定的結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若對傷殘鑒定的結果不服的,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再次鑒定的請求,但是在一般情形下,若沒有特殊理由,再次鑒定的申請是不會被受理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❸ 工傷認定後下一步程序怎麼走
工傷認定下來後的步驟:1、工傷認定下來後,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同時,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工資按原待遇支付,工傷治療期間所需的護工也由用人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按照當地標准發放;2、傷情穩定後,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然後依據傷殘等級向單位申請傷殘賠償;3、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❹ 工傷死亡處理方法及流程
工亡認定及理賠程序是:
(一)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內補齊。
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
(四)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勞動部門會受理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屬進行協商,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高於工傷死亡一次性補助。
拓展資料:工傷死亡處理流程如下:工傷死亡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填寫工傷死亡報告,並提交工傷認定。死亡事故、勞動監督、安全管理、公安監察會介入調查,確定責任,工傷認定後進行後續事務流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