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
法律分析: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㈡ 解僱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1步,通知員工被解僱了。語氣堅決地告訴員工這是最終決定,申訴無效。多數情況下,員工聽到此通知並不感到突然,因為公司已提醒其注意績效或行為問題。第2步,解釋被解僱原因。如果由於員工行為不端而將其解僱,只需描述其違反的政策及其違反該政策的具體行為。如果由於員工沒能達到績效標准解僱他,可讓員工回想公司做出的績效警告、公司為了提高其績效做出的努力以及導致其解僱的其他原因。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解釋員工解僱原因。第3步,宣布解僱決定的生效時期,解釋解僱程序的具體細節。解僱決定通常自解僱會議之日生效。允許被解僱員工在公司里閑逛對下達解僱者和員工都是件尷尬的事情,因此你應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此外,應解釋解僱補助金等相關事宜,並安排員工整理個人物品,與員工一起填寫解聘文件,說明最後應付薪金的支付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