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轉供電改直供電流程
法律分析:由於轉供電主體層層加價等問題,造成降電價政策紅利流失。對此,省能源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伍孝峰說,各轉供電主體將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退費,將降電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按照方案,我省將改革園區轉供電管理體制,明確了園區轉供電主體和供電企業之間電費結算清算流程及規則。有關部門將通過明察暗訪、督查等方式,對落實不到位的嚴肅處理,及時曝光一批轉供電主體違法違規加價典型案例,對違法違規的轉供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㈡ 請問一下我的小區是二次供電,物業收取電費。如何才能轉為供電公司直供電,需要什麼步驟如何申請
單個住戶是無法變更供電模式的。因為供電局不能為你一個人單獨建立一個變配電室。而你們現在用的變配電室應該屬於物業的。唯一可行的方式,先成立業委會,然後召開業主大會,徵集全體業主的意見,向政府規劃部門提請小區統一變更供電模式,由供電局統一修改配電線路並安裝IC卡式電表,住戶直接到供電局購卡用電。㈢ 我想了解一下轉供電的意思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通俗的說,由於種種原因,供電企業沒有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終端用戶的電費沒有直接交給供電企業而是交給了轉供電主體。
轉供電又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通俗的說,由於種種原因,供電企業沒有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終端用戶的電費沒有直接交給供電企業而是交給了轉供電主體。
轉供電又稱委託轉供電,是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徵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國防軍工用戶、臨時用電除外),採用委託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二條》)。
供電人、轉供人和被轉供人三方應簽訂委託轉供電合同,並在合同中將供電方式、容量、期限、電價、責權等進行詳細約定。轉供區域內的客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由於城市化進程等原因,此類客戶較為少見,且受合同約定保護,此類客戶的用電權益能夠得到較好的保障,少有糾紛。
在《供電營業規則》中對轉供電這種形式是認可的,並且對委託轉供電和被轉供用戶的權益做出了一定規范和限制,如:
1)未經允許,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
2)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使用臨時電源的,不得進行轉供電;
3)不得委託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進行轉供電;
4)供電企業與委託轉供戶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㈣ 國家關於轉供電的規定
北極星售電網訊:1.「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主體」是指公用電網未到達區域或供電企業未直供到戶,由產業園區、綜合體、小區物業、寫字樓等自用配電設施中轉供電的主體。「轉供電終端用戶」則是指通過轉供電主體的配電設施供電,未直接和供電企業發生供用電關系的終端用戶
2.轉供電主體跟終端用戶之間的電費結算模式有哪幾種呢?
根據政策規定,轉供電主體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模式中的一種與終端用戶結算電費:
(1)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則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
(2)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3.轉供電主體能不能多收電費來賺錢?能不能把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電費分攤給終端用戶呢?
根據法律政策規定,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分攤的電費總額不得高於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且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電費不得違規分攤給終端用戶。簡單地說,不能通過提供轉供電服務獲利。同時,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當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主體不得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分攤收取,不得以電費名義向終端用戶收取其他費用或者與電費捆綁違規加收其他費用。其他事項。轉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電、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裝表計量,按分表計量電量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轉供電主體辦公等自用電產生的費用不得向終端用戶分攤。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電費用、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用的總和,不超過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金額。轉供電主體對終端用戶結算周期原則上與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結算周期保持一致,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一年度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結算電量、電費總額,損耗率,終端用戶用電量、電費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未經供電企業委託擅自轉供電不合法。擅自向外轉供電者,電力管理部門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拆除轉供電設施,作出書面檢查,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一個簡單的判斷標准,如果終端用戶的電費不是直接交給供電公司,而是交給轉供電主體,那就是轉供電了。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他們擁有配電設施產權,以自主經營的方式對終端用戶供電、收取電費。
轉供電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礦山等企業就近向其他單位及居民轉供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戶提供轉供電;企事業單位向內部職工轉供電;政府為開發風景區等,向區域內部的小客戶轉供電;部分高層住宅的低壓配電網不具備開放一戶一表的條件,造成由用戶變壓器供電。
有下列情況的,電力部門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法律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條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於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託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託,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㈤ 您好,轉供電如何定義的如何區分
轉供電有供電關系和供電方式兩種意思。
如是供電關系,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即指非供電部門直接供電,而是由供電直供用戶供電,且與供電直供用戶結算電費,並不與供電部門直接發生供電關系的,該供電關系稱為「轉供」。
如是供電方式,指某用電戶原由供電部門的A線路供電,因A線路需檢修或故障,安排轉由供電部門的B線路臨時供電的情況,也叫轉「供電」方式。
希望我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㈥ 轉供電如何准確定義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章第十四條用電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徵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電用戶同意,可採用委託方式向其附近的用電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託重要的國防軍工用電用戶轉供電。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自行採取變壓措施解決。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1)低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公用配電變壓器二次側出線套管外引線至低壓用戶的計量收費點為止的范圍內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
(2)中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各變電站(發電廠)10(6、20)kV出線母線側隔離開關至公用配電變壓器二次側出線套管,及至10(6、20)kV用戶的電氣設備管界點為止范圍內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
(3)高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各變電站(發電廠)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出線母線側隔離開關至相應電壓等級用戶設備分界點為止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