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法履職和行政程序答復有什麼區別
依法履職和行政程序答復有什麼區別如下:
依規依紀依法履職是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必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也是監督專責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是嚴肅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責任。從嚴管黨治黨、對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紀檢監察幹部既要敢於擔當、勇於監督,更要時刻牢記手中的監督執紀、審查調查、問責追責等權力,源自於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職責紀定、職責法定,必須嚴格依照黨的原則、紀律、規矩和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序辦事。
㈡ 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兩者所解決的爭議性質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民事爭議,行政復議審查的對象是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爭議;二者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不同。在行政裁決法律關系中,作為被裁決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們與行政裁決主體的關系是相同的。而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作為申請人的相對人與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而且他們與復議機關的關系也是不相同的;各自所屬的理論范疇和研究范圍不盡相同。行政裁決在行政法中屬於行政行為的研究范圍,而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救濟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㈢ 答復和回復的區別是什麼
答復和回復的區別是:回復即回應了,答復是對要求有明確的指示。答復是對要求有明確的指示。對於回復和答復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對上級或者是領導反應的情況有回復,與答復。回復是對於你所反應的問題,我們知道了。答復分為你所反應的問題,我們要調查的,事實真的如此,會處理的。
回復的基本含義
意思是指看到了回我一下消息,好讓我不那麼擔心!在當代網路發展的過程當中,回復消息的重要意義,實際上就是事情溝通的及時性,在古代不發達的時候,因為一些事情及時傳輸性的,不及時,製造了很多烏龍,回復消息的含義是第一方面,對方表達對方請求事情,或者是對方所問的問題的一種回答,它的含義主要在於溝通。
㈣ 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
一、操作程序的規范性方面存在不同。行政復議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以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但行政申訴程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來調整。與行政復議相比較,在受理、裁決等程序方面更為靈活。在處理時限上,對行政申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由處理機關靈活掌握。
二、兩種制度審查處理的對象和救濟的范圍存在差異。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以具體行政行為來確定受案范圍。行政申訴的受案范圍則要寬廣一些,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對所在機關的行政處分等內部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其他人員(比如教師)對相關組織的處理不服,都屬於行政申訴的受案范圍。
三、兩種制度關於提出申請的條件和要求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申訴申請,大多是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的。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㈤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處理即行政處分,它與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罰對象不同,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是針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國家公務人員。
2、處罰內容不同,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而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㈥ 行政復審和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行政復議是對不服的裁定等請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機關再次進行審查並決定,運用的機關沒有限制。2.程序不同:相比復議區別在與是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要求復核,拿立案監督程序來說,對於復議後仍不滿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3.對象不同:行政復核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4.目的不同:行政復議的申請事項是 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申訴,目的是維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復核的申請事項是對監察決定不服,主要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5.基本制度不同,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㈦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在哪裡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㈧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有五點區別: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㈨ 行政處理決定與行政處罰區別
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是前者的范圍更大一些,且行政處罰是被包含在行政處理之內的。對於那些雖然觸犯了行政法律規定,但是卻不被判處行政處罰的情形,一般就屬於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行政管理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1、針對的對象不同。後者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前者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後者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前者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後者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反紀律及失職行為:前者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後者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等:前者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後者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前者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