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辦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偵查,對於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案件後,認為犯罪事實已查明並且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按照審判管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
4、審判,審判階段會經過一審、二審、再審。
❷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好處
法律分析:刑事簡易程序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於簡化到什麼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五)審判組織簡便。實行獨任制。
公訴案件進行簡易程序審理,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這大大提高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便於將工作重點放在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上,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但由於對簡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實踐中的諸多不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❸ 刑事訴訟一般程序怎麼做,刑事訴訟普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為二到三個月。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❹ 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2,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後,最遲在4日內將起訴書副本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且在20日內審結。
4、送達起訴書副本後,若被告人不要求請的,即可開庭,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5、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公開進行審理。開庭前,書記員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自訴人、辯護人等與案件有關人員。通知可用簡便方式,但應記錄在卷。
6、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人可不出庭,辯護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的,應當准許。
7、開庭時必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告知獨任庭組成人員的名單,告知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8、法庭審理時,審判員不宣讀起訴書,直接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表示認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無陳述和辯護意見的,由審判員直接出示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
9、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應當庭進行宣判,判決應寫入筆錄。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在5日內送達被告人。
10、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的,書記員應在10日內填寫執行通知書交付執行,並將判決書發送有關單位及家屬。被告人上訴的,書記員應在接到上訴狀的5日內,將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11、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法庭審理時,先由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接著由被告人進行陳述,然後各自示證,雙方進行辯論。查清事實後,一般應當庭宣判。
1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表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1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❺ 刑事案件走簡易程序好不好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用簡易程序審理與判處緩刑之間是沒有直接聯系的,適不適用簡易程序只是依據案情而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❻ 刑事案件程序怎麼走
刑事案件程序 如下: 1、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4、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後,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 認罪認罰具結書 等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❼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❽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怎樣適用的
一、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 (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並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 刑訴法 》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向 民事訴訟法 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許可權,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 二審程序 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於第二審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 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 二審 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 死刑 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於哪些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案件; (二)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四)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及 辯護人 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當然除此之外適用的案件還包括了其他的一些情況,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等等,通過分析我們發現主要是刑事 自訴案件 。當男人。
❾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