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時效的法律規定
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2. 執行程序期限
執行程序期限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是不按照規定履行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執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有一定的期限,申請期限有以下具體情況: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人民法院在六個月內不執行強制執行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的申請。
執行分配順序是什麼:
1、是所有權執行得到的財產中物權主張者有權取回其財產;
2、豁免執行權執行人或其扶養的親屬對生活必需費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執行權;
3、抵銷權被執行人對其債權人享有的債權;
4、私權在執行的財產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額;
5、優先權執行人欠付國家的稅款和訴訟、執行等費用應當先於優先權支付;
6、債權被執行財產上設定的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以及其他優先權;
7、債權,財產經過分割處理後才可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3. 法院執行期限多長失效
法院執行期限兩年後失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所以執行期一般是兩年後失效,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法院執行屬於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時限要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時限要六個月。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