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判緩刑的案底能消除嗎
被判緩刑的案底不能消除。
【法律分析】
所謂案底,是指司法機關對於判決後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檔案資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案卷要保存60年,判緩刑也是犯罪,只不過沒有實際執行刑罰。因此,宣告緩刑案底是終身的,是不能消除的。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外的刑器,緩刑由特定的考空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案底是伴隨終生的,消除不了。判緩刑也是犯罪,只不過沒有實際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② 如何才能把刑事案件撤銷了
刑事案件立案後,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往往有一些當事人報了案,司法機關立了刑事案件,把對方當事人抓獲了,然後嫌疑人迫於壓力委託親屬與對方進行協商並達成了和解。此時,一些當事人往往會誤認為,只要雙方沒有意見了,報案一方去撤回報案或者控訴,就可以把人放出來結案了。
③ 判過刑多久能消除犯罪記錄
法律分析:不能消除。在國家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時未年滿18周歲,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法院會依法對犯罪記錄進行封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④ 判過刑多久能消除犯罪記錄
判過刑多久都不能消除犯罪記錄。目前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案底一般是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關於犯罪記錄的查詢,個人和其他單位沒有辦法在公眾網上查到;當事人可以持身體證辦理自己無犯罪記錄證明,有犯罪記錄也會列印出來。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⑤ 我以前被判過刑判一緩二 當時我犯罪還是未成年 請問案底能不能消除
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內容主要為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未成年時因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就屬於因犯罪而被處刑罰,好就會有犯罪記錄,而且該犯罪記錄會被長期保存,是不會刪除的。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因未成年人犯罪而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符合封存犯罪記錄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封存犯罪記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2〕10號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扎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