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構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⑵ 法院傳票,可以拒絕簽收嗎對司法程序有何影響
對法院的傳票不接收的,法院可以進行留置送達或選擇其他送達的方式。法院可以通過把訴訟文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經公告送達,即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可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
法院如果把法院傳票寄送過來或以其他形式送給當事人,當事人故意不接收,其實對當事人來說,是把自己放置在了一個更加不利的位置。因為不管當事人接不接收,該判的案件還是會繼續判,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的不出席而有所改變或延遲。如果是當事人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及時收到法院傳票,我國法院會以其他形式發送給當事人,或者電話通知當事人自行去領取,如果沒有辦法聯繫到當事人,法院可以以公開的方式在媒體上或者報紙上出示公告,公告期限達到兩個月,無論當事人有沒有看到,都表示已經把法院傳票送達給當事人了。這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到了開庭的時間,不管當事人有沒有按時到達,按時出席,法院都會如期開庭,只要該案件的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案件的事實性,那麼法院就會依法判決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而當事人不在場,那麼案件的走向其實對當事人來說是比較不利的,因為當事人的不參與,那麼原告的證詞等是沒辦法得到相應的反駁的。在判決出來之後,法院就會把判決書進行送達,如果還是無人接收,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法院是可以對該案件的判決結果進行公示,公示一定時間,就會生效,那麼,就可以按照判決書的判決結果進行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⑶ 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
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程序違法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法官受到的處罰可能是降職、被處分等。當然不管法官的責任具體是什麼,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請求。
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若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託一個律師來代替自己處理訴訟事宜,這樣可以及時的發現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規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2、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程序違法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法官受到的處罰可能是降職、被處分等。當然不管法官的責任具體是什麼,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請求。
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若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託一個律師來代替自己處理訴訟事宜,這樣可以及時的發現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規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2、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 走司法程序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