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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要經過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17 13:21:45

㈠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㈡ 」請教: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定實施過程中,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經過雙方協商,用人單位應予以修改完善。對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公示、告知勞動者。 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算有效:1、內容合法、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法;3、向勞動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人性化的創普,正在不斷完善規章制度生效的程序。請各位員工放心,也請不斷監督我們的工作!

㈢ 企業制度流程的設立怎麼做

一、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在制度未建立之前,成立相應的制度制定機構,相關部室人員最好都參與,再者組織機構需明確職責,哪些人員負責制度編制,哪些人負責審核,哪些人負責提供素材,都必須明確,待初步制度制定之後,經過組織機構開會審核,形成最終意見,進行修改後即可下發,為什麼必須要開會,原因是各部室、各相應的參與人員都要各抒己見,集思廣益,這樣形成的制度相對而言比較完善,才可以實施。

二、制度必須徵集意見。初步制度修訂完成後,下發至基層部門,經過員工充分討論,結合員工工作實際,再次收集意見,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制度具有可實施性,制度才可落地生根,否則最終實施問題很大,不利於管理工作的落實。

三、制度的試行。制度完善後,應將制度的封皮上註明「試行版」,各項制度的制定理論上是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領導班子討論,員工意見徵集之後的,但執行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各個部門協調溝通,加之隨著市場變化,公司規模的擴增,制度的調整和完善,部分制度是隨著變化,方可適應公司的管理工作。

四、制度的定期修訂。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經過成百上千次的修改和完善才會形成,有的制度建立雖然很清楚,但不具備可執行性,原因是公司在考慮成本、人事等問題會影響制度的實施,因此定期應對制度進行修訂,不斷精細,達到管理不斷規范。

㈣ 公司的制度要通過職代會嗎

法律分析:公司的制度,不需要經過職工代表表決通過。只有少數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職工重大利益的規章制度,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但也不是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㈤ 一般公司設立公司制度流程步驟有哪些

公司設立的程序有以下步驟:
1、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2、申請設立登記。一般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公司章程、創設大會決議等材料;
3、公司登記機關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
4、銀行開戶、刻制印章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㈥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用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關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或者重事項應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案意見與工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決定實施程工或者職工認適向用單位提經雙協商用單位應予修改完善於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重事項決定用單位應其公示、告知勞者 用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列條件才算效:1、內容合、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3、向勞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性化創普斷完善規章制度效程序請各位員工放請斷監督我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㈦ 公司怎樣制定規章制度

1、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說,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要經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的協商與討論,這個協商討論過程的存在是認定企業規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據。
2、向員工公示
公示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發一本《員工手冊》,在手冊中列明企業與員工管理相關的所有規章制度,發放過程要員工簽字。
組織員工培訓《員工手冊》,要有培訓的簽到,培訓考試的答卷與成績,這些都可以成為向員工公示的證據。
內容合法
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這一點容易理解,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企業規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認可。 公司對員工過失的處罰是否有理,在於公司是否有相關的制度,是否對員工的此類行為進行了界定,例如:一員工沒有穿工作服,在有的企業可能不是問題,但在有的企業可能就是嚴重問題,這要視企業的工作需要而定。
如果公司有規章制度對這種情況進行規定,並約定了處罰措施,員工出現此類問題,企業進行處罰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公司的處罰相對依據不足。
另外需要注意的,在處罰員工的過程中,企業要與員工進行溝通,並對處罰結果簽字或公示。

㈧ 公司人事制度是先由董事會通過還是職代會通過,有沒有法律規定

應該是先由董事會通過,再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非規章制度合法生效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因此,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企業經過民主程序,而民主程序不僅僅只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這一種方式,也可以與全體職工討論,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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