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案件走流程到法院正式開庭需要多久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針對於我們犯了刑事案件,最終走流程,究竟要多長時間才能夠到法院正式開庭?這個問題是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好奇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從我們觸犯刑事案件一直到我們開庭的時間,最快也要20天的時間才能夠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明顯的知道,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之中觸犯到刑事責任的時候,我們需要的時間大概為20天左右,不過有些情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最晚不會超過一個半月的時間,這是我們要知道的。
⑵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立案多久可以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院一般從輕處理,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⑶ 刑事案件多久開庭
一般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半個月左右就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案件是有審理期限的。一審刑事案件分:普通程序(一個月)、簡易程序(二十日);
二審刑事案件公訴、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一審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普通程序)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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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一般的刑事案件要多久才能開庭宣判
法院開庭休庭後,多長時間在開庭,由主辦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法律對公訴案件的整個時限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如果是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⑸ 一般的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多久會開庭
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會通知開庭日期。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⑹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後通知轉普通程序,要重新開庭
有可能檢察院認為有起訴書有疏漏或者錯誤的地方,也可能法院認為不適宜用簡易程序審理,重新開庭不是要重判。起訴書是要重新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