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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逮捕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15 08:26:24

1. 逮捕的程序

捕執行程序是:首先,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其次,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三,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 逮捕執行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3. 逮捕的程序

法律分析: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 逮捕的執行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逮捕的執行程序規定如下:
1、在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立即執行;
2、逮捕時需出示逮捕證,並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3、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並進行訊問。
逮捕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逮捕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
5、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6、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7、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程序】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5. 逮捕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的批准程序具體如下: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1、由立案偵查的單位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2、檢察機關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 不批准逮捕 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 公安機關執行 。在復議、復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二、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1、偵查與逮捕應該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制約。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採取逮捕措施時,先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起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由檢察長決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審查起訴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後,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檢察長簽發《決定 逮捕通知書 》,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三、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6. 逮捕流程

法律分析:逮捕的程序如下: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7. 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序是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布對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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