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
刑事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的、有證據證明判決證據真實性存疑、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話,其申訴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貳』 刑事案件再審程序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叄』 刑事案件重審程序
刑事案件重審程序的規定,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 第一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 第二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肆』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什麼
1、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理:
(1)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再審案件怎麼收費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據此,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由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負擔案件受理費。
『伍』 刑事案件再審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再審程序具有以下條件,其一、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及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其二、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其三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陸』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柒』 刑事案件再審是什麼程序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 審判監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 第一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 第二審程序 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捌』 刑事案件的再審有何程序
法律分析: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