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豬屠宰檢疫規程:
1、對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進行初步篩查;首先是檢驗檢疫,進入生豬前必須有車輛運輸消毒證明、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查明待宰生豬的來源、數量、途中發病、死亡等情況,查驗免疫標識,進行「瘦肉精」抽樣檢驗;其次是臨床檢查,觀察進境生豬的體表、精神狀態、營養狀況及採食情況。另外,進入豬群的血樣必須進行ASF檢測。
2、宰前做群體檢查。對宰圈生豬在靜態、動態、呼吸狀態、排泄行為、飲水、飲食等方面再次進行巡視,一旦發現異常豬群要立即隔離,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個別檢驗一般採用聽、觸、視三種方式,對豬群的呼吸頻率、體溫、心率、視覺粘膜、皮膚、被毛等進行檢查。
3、屠宰同步檢疫是指在屠宰過程中,對每頭生豬進行全身部位檢疫。首先要做體表和頭蹄檢查,觀察體表皮膚有無紅斑、疹塊或出血點,檢查生豬頭部兩側的下頜淋巴結是否腫大、出血壞死,患者患上無咽炭疽,蹄及口腔粘膜有無潰瘍、水泡等口蹄疫症狀,切開兩側咬肌檢查,二是內臟檢查,術中觀察胸腹有無纖維性滲出物及積液,有無粘連,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胃粘膜發生潰瘍、出血、壞死。檢測心臟心包膜切開後是否發生變性、壞死、有無贅生物和虎斑心、肺肺實質是否水腫、壞死、肝肝臟是否腫脹、出血、壞死、脾脾臟顏色及其異常腫大等內臟有無豬丹毒、CSF、ASF等病灶;三是胴體檢查,重點檢查淋巴結、肌肉、脂肪、腎等有無腫塊、出血壞死病變,切開腰肌檢查有無豬囊尾蚴,膈肌部分取樣鏡檢感染旋毛蟲。
4、宰後復檢是根據宰前檢查和屠宰同時檢疫的實際情況,由官方獸醫進一步實施宰後復檢,並對檢疫結果進行綜合判斷和處理。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對檢疫不合格豬肉產品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書》,對經檢疫合格的豬肉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經檢疫合格的豬肉產品進行檢疫檢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B.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准、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2. 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
3. 檢疫合格標准
4. 檢疫程序
4.1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4.2 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4.3 臨床檢查
4.4 檢測
5. 檢疫結果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 檢疫記錄: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法律依據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規定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准、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C. 豬進入屠宰場後,檢疫和監督操作程序主要由哪些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狀的,限制移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症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准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准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於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患病生豬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及體表檢查
7.1.1
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7.1.2
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7.1.3放血後退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頜骨高峰區,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視檢有無腫大、壞死灶(紫、黑、灰、黃),切面是否呈磚紅色,周圍有無水腫、膠樣浸潤等。
7.1.4
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臟後,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等。
7.2.1
心臟 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液、滲出、淤血、出血、壞死等症狀。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後緣房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及有無虎斑心、菜花樣贅生物、寄生蟲等。
7.2.2
肺臟 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質有無壞死、萎陷、氣腫、水腫、淤血、膿腫、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7.2.3
肝臟 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觀察有無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7.2.4
脾臟 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腫脹、淤血、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連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5
胃和腸 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系膜淋巴結做長度不少於20厘米的弧形切口,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潰瘍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壞死、潰瘍。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淋巴結檢查 剖開腹部底壁皮下、後肢內側、腹股溝皮下環附近的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下淋巴結及髂內淋巴結。
7.3.3腰肌 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厘米左右切口,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3.4腎臟 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質地,觀察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腎臟,檢查切麵皮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蟲檢查 取左右膈腳各30克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檢查後鏡檢。
7.5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6 結果處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7.6.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6.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豬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並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6.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7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D.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檢疫程序
1、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2、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3、官方獸醫應查驗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情況,確認飼養場(養殖小區)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餘物飼喂生豬。省內調運種豬的,還應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官方獸醫應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餘物飼喂生豬。
5、官方獸醫應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其佩戴的畜禽標識與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臨床檢查檢查方法
1、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2、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慾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後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化膿、壞死、蹄殼脫落,卧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皰和糜爛等症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3、出現高熱、倦怠、食慾不振、精神萎頓、弓腰、腿軟、行動緩慢;間有嘔吐,便秘腹瀉交替;可視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發紺;鼻、唇、耳、下頜、四肢、腹下、外陰等多處皮膚點狀出血,指壓不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瘟。
4、出現高熱、倦怠、食慾不振、精神萎頓;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共濟失調、步態僵直、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症狀;妊娠母豬流產等症狀的;或出現無症狀突然死亡的,懷疑感染非洲豬瘟。
5、出現高熱稽留;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干硬呈粟狀,附有黏液,下痢;皮膚有紅斑、疹塊,指壓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丹毒。
6、出現高熱;呼吸困難,繼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頸下咽喉部急性腫大、變紅、高熱、堅硬;腹側、耳根、四肢內側皮膚出現紅斑,指壓褪色等症狀的,懷疑感染豬肺疫。
7、咽喉、頸、肩胛、胸、腹、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出現紅腫熱痛,堅硬腫塊,繼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後中央壞死形成潰瘍;頸部、前胸出現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症狀的,懷疑感染炭疽。
檢測
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2、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並出具檢測報告。
3、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檢測,並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檢疫結果處理
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2.1臨床檢查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擴大抽檢數量並進行實驗室檢測。
2.2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應按規定採取相應防疫措施。
2.3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4病死動物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規定處理。
3、對查驗中發現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和使用餐廚剩餘物飼喂的,不予出證;要求畜主對生豬隔離觀察15日後,方可按照本規程第4.3項、第4.4項、第5項規定再行開展臨床檢查、檢測和檢疫結果處理。
4、生豬啟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監督畜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檢疫記錄
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2、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畜主簽名。
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法律依據: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規定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准、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E. 豬進入屠宰場後,檢疫和監督操作程序主要有哪些
進入屠宰場的生豬,須先查清產地檢疫證明、畜禽運輸檢疫證明和運輸工具消毒證明,並注意其有效期。
F. 生豬屠宰檢疫過程中,主要檢疫環節有哪些
主要檢疫的環節有:(1)頭、蹄檢疫:重點檢查有無口蹄疫、水皰病、炭疽、結核、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變。(2)內臟檢疫: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丹毒、豬副傷寒、口蹄疫、炭疽、結核、氣喘病、傳染性胸膜肺炎、鏈球菌、豬李氏桿菌、薑片吸蟲、包蟲、細頸囊尾蚴、弓形蟲等疫病的典型病變。(3)胴體檢疫: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肺疫、豬丹毒、住肉孢子蟲、鉤端螺旋體等疫病。(4)復檢:上述檢疫流程結束後,官方獸醫對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並監督檢查甲狀腺、腎上腺和異常淋巴結的摘除情況,填寫宰後檢疫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