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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前要經過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1-13 06:07:06

『壹』 幹部從考察到任命流程

幹部從考察到任命流程如下:
一、動議。組織部長先提出幹部人事調整,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選,啟動考察程序;
二、幹部考察。由組織部、紀委等部門組成考察組
三、徵求意見。在單位考察結束後,向紀委、衛健委、綜治委等單位徵求考察,通過之後,再統一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
四、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幹部人事議題。就幹部人事調整方案提議!
六、任前談話和正式行文。
七、送幹部到任。
八、試用期一年。
九、正式任命。

『貳』 幹部任命組織程序

法律分析:一、擬寫考察方案,組織考察組。

二、民主推薦。會前由所在單位、鄉鎮提供符合擬提拔職位條件的幹部花名冊,做到參會人員人手1份,在會議投票推薦前發布擬提拔職位職數預告。

(一)會議投票推薦。1、縣直單位參會人員:全體幹部職工(超過30人的單位為中層以上幹部),離退休幹部代表。2、鄉鎮參會人員:本鄉鎮全體幹部職工,村支書、村主任,部份黨代表、人民代表、非黨人士、離退休幹部代表,擬提拔職位服務對象代表。 (二)個別談話推薦。談話范圍與參加會議投票人員范圍相同。

三、考察組對推薦情況進行匯總,根據會議推薦與談話推薦情況提出預備人選。

四、確定考察對象。考察組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匯報推薦情況,單位黨委(黨組)根據推薦情況及職位要求集體票決確定考察對象。 五、將考察對象基本情況在本單位張榜公示。

六、考察。1、在民主測評前,向參會人員發布考察預告。2、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參與測評人員:縣直單位全體幹部職工(超過30人的單位為中層以上幹部),部份離退休幹部代表;鄉鎮為領導班子成員(含改任非領導職務人員),中層領導幹部,部份村支書、村主任,部份黨代表、人民代表、非黨人士、離退休幹部代表,考察對象服務范圍的部份代表。3、個別談話。堅持七個必談,「七個必談」的內容是:考察對象主管部門領導必談;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必談;所在單位紀檢監察、財務部門及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負責人必談;直接分管的下屬必談;工作服務的范圍必談;居住地鄰居及配偶必談;所在單位的離退休幹部代表必談。在談話中主要了解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著重了解考察對象優、缺點和存在的不足。

七、查閱本人檔案以及相關資料,進一步核實考察對象在考察中反映出來的有關問題。 八、撰寫考察綜合報告和個人考察材料。具體寫法按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操作。 九、匯報。考察組如實向單位黨委(黨組)匯報考察情況,明確提出建議人選。 十、徵求意見。徵求擬提拔職位分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計生部門意見。 十一、提出任免方案。

十二、黨委(黨組)會議研究。以到會人員達應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研究,以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考察情況及任免方案認真討論,充分發表意見。討論結束,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會上應作好會議記錄備查。

十三、徵求協管部門意見。屬雙重管理的單位幹部任免,主管方黨委(黨組)會研究,書面徵求協管方黨委(黨組)意見。

十四、公示。對擬提拔人員進行至少七天的公示。

十五、試用及任命。對公示期滿,無反映、或有反映但查無實據、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命手續,並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考察合格的,辦理正式任命手續。 十六、任免文件下發前,應及時報相關材料到組織、人事部門預審,預審批復後方可行文,並同時送任免文件給協管方和有關單位。

十七、整理文書檔案。整個推薦、考察、研究等形成的匯總表、考察材料、會議記錄、文件以及任免表等要全部整理裝訂存檔,作為文書檔案永久保存(參會人員填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分表要密封保存,一年後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叄』 組織部任命副科級幹部程序

法律分析:1、各單位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提出啟動幹部選任工作意見、主持醞釀工作,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綜合各方面意見、研究提出初步建議。

2、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日常考核了解掌握的情況和各方面意見,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初步建議。

3、初步建議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後,在一定范圍內聽取意見,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此基礎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幹部選任工作方案。

4、各單位黨委(黨組)向縣委組織部報送幹部選任工作方案、幹部調整通氣表(提供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蓋章、簽字)等材料,經職數預審同意後方可實施。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幹部重新任用的,須在事前書面報縣委組織部,經批復同意後方可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等規定程序進行,分組織推薦、競爭上崗、公開招調三種方式。

『肆』 幹部從考察到任命流程

這里以機關黨委各部門任用流程為例,分為:動議、組織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詳細如下。

一、動議。機關黨委各部門根據科級幹部缺崗和實際工作需要及人員資格條件等情況,及時向機關黨委上報啟動請示,機關黨委匯總研究上報黨委組織部,經同意後即可啟動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二、組織推薦。各部門根據科級幹部選任條件資格和實際工作需要,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充分醞釀溝通並聽取分管校領導意見,經本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支部班子會議研究提出本部門科級幹部考察建議人選,填寫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的報告並上報機關黨委,機關黨委匯總並召開會議研究,提出科級幹部考察建議人選上報黨委組織部。

三、確定考察對象。校黨委組織部對機關黨委上報考察對象建議人選進行審核,書面徵求校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研究確定科級幹部考察對象人選。

四、組織考察。機關黨委對校黨委組織部研究同意的考察對象人選進行公示,通知各單位在一定范圍內張貼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同時機關黨委組建由基層黨支部參與的考察組,對科級幹部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考察。機關黨委結合考察情況,研究提出科級幹部擬任人選建議,並將考察工作報告和考察材料上報黨委組織部。

五、研究任用。校黨委組織部召開部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科級幹部擬任人選,並對擬提拔任職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校黨委組織部結合公示情況,辦理任用手續。

『伍』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12個步驟

書記辦公會動議(提出擬選崗位)。2、提交黨委會研究(是否同意擬選崗位)。3、制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組組成人員、考察時間、民主推薦方式、考察方式等)。4、會議推薦(召開幹部大會,吸收各方面代表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5、個別推薦(單獨聽取部分幹部、職工代表推薦人選)。6、統計民主推薦和個別推薦情況7、向黨委(或黨委主要領導)匯報推薦情況,商討後確定考察對象等。幹部選拔任用七個步驟為選人與動議、溝通與核實情況、民主推薦、幹部考察、會議表決、公示監督、試用任職。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幹部提拔程序包括什麼
1、動議。組織部長先提出幹部人事調整(包括提拔)的初步方案向市委書記匯報。通過之後,書記召開書記議事會(五人小組會),由書記、市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等五人參會,討論研究人事調整方案,方案通過後,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選,啟動考察程序;
2、幹部考察。由組織部、紀委等部門組成考察組,到擬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開展考察,考察一般分三個程序,推薦、測評及談話。推薦:在所在單位,召開幹部大會,表明來意,組織參會人員投票推薦提拔人選,如果民主推薦,推出的人選與組織意圖不符,立即中止考察。如果民主推薦推出的人員與組織意圖一致,啟動民主測評與個別談話的程序。
3、徵求意見。在單位考察結束後,向紀委、衛健委、綜治委等單位徵求考察對象在相關方面的表現,部分考察對象還要徵求環保、信訪、安全生產方面的表現。同時,部分地方還會對考察對象進行家訪以及社區了解情況,如果以上都無影響提拔的情況發生,以及家庭、鄰里之間也都反應良好的話,則提交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討論。
4、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討論人事議題。各個考察組就考察情況,向組織部部務會匯報,通過之後,再統一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四、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幹部人事議題。就幹部人事調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並票決。參會人員一般為所有市委常委,10人
15人左右。票決通過之後,涉及提拔的人員進行公示五個工作日。
5、幹部任前公示。一般七天左右,公示期間,如果接到舉報,則要開展調查,查實有問題者,立馬中止公示,如未接到任何舉報,則開始行為。
6、任前談話和正式行文。
7、送幹部到任。
8、試用期一年。
9、正式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陸』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1988年12月2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依法履行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職權,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作如下規定:
(一)凡需經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做好提請前的准備工作。提請機關對擬提請任命的人選,應當根據幹部德才兼備的標准,採用民主評議和民主推薦等方法,進行全面考察;對擬提請免職人員應當提出免職理由。提請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並報送提請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和人事任免呈報表。
(二)常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對提請機關報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負責初步審查,為主任會議討論作準備。如果被提請任免人員的情況有不清楚的,或者報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請機關應當作進一步了解,並補送有關材料。
(三)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內務委員會對人事任免材料初審的基礎上,聽取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人事任免案的匯報,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對擬提請任免的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提請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考察,內務委員會也可參與考察了解。
(四)常務委員會會議開始時,應當將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請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發給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便於做好審議准備。
(五)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正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職),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說明,並介紹提請任命人員的工作實績、思想品質、法制觀念、業務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等基本情況。
(六)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在審議中提出的詢問。必要時,可通知被提請任命的人員到會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
(七)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如果對其中有的人選提出不同意見而有爭議的,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暫不付表決,提請機關可以作進一步考察,再確定是否繼續提請審議。
(八)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命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免職和批准任免案一般採用舉手方式表決。被提請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獲得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對外公布,並書面通知提請任免機關。凡依法需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工作人員,未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一律不得到職或離職,也不得對外公布。
(十)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發給任命書。
(十一)常務委員會對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監督。對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年度工作考核,常務委員會也可以聽取上述有關人員作履行職務情況的匯報。
(十二)常務委員會可按以下程序決定撤銷下列人員的職務。
個別副省長和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由省長書面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的,分別由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書面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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