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補選支部委員選舉流程
法律分析:補選支部委員選舉流程:(一)上請示黨委要補選;(二)黨委批復後開展提名/推薦人員工作;(三)請示上級黨委候選人名單和選舉辦法、大會議程;(四)黨委批復後選舉;(五)選舉結果報上級。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中戶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⑵ 補選支部委員選舉流程
法律分析:
(一)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增補程序如下:1.在黨組織內部討論增補事宜2.向上級黨委報送書面請示,提出增補意見。請示中註明本屆委員會基本情況、增補理由、增補候選人名單以及候選人醞釀產生方式等,同時填寫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候選人登記表。3.上級黨委經研究後任命新增補的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除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以外的委員增補選舉程序如下:
1、在黨組織內部討論增補選舉事宜,按照不低於20%的差額比例醞釀提出新任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
2、向上級黨委報送書面請示,提出增補選舉意見。請示中註明本屆委員會基本情況、增補理由、本次增補選舉時間、增補委員候選人名單、候選人醞釀產生方式以及增補選舉辦法等,同時填寫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候選人登記表。
3、經上級黨委批復同意後,召開黨員大會進行增補選舉,增補選舉與換屆選舉程序保持一致。
4、選舉結果報上級黨委備案。
法律依據:
《中戶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⑶ 補選支部委員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補選支部委員程序如下:1、黨支部書面呈報請示,黨支部如果出現缺額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提出增補選意見,待上級黨組織同意後,才能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增補選;2、上級黨委審查並下發批復,上級黨委審查黨支部增補支委理由是否充分、時間安排是否得當、選舉辦法是否符合規定;3、黨支部召開增補選舉大會,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增補選舉,大會由上屆黨支部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4、選舉結束,新成立的委員召開第一次委員會,採用舉手錶決的方法選出書記、副書記,並確定委員分工。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⑷ 機關黨委委員增補流程
補選黨組織的委員,一般是指換屆改選後的委員會,由於委員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出現缺額,影響了黨組織工作的正常開展,此時,要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補選。補選委員是在原委員會成員的基礎上進行的增補。
一.具體流程
1.召開支部委員會確定增補委員候選人條件,醞釀提名的方法。
2.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也可由支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補委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供全體黨員討論,然後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增補委員候選人的初步人選。
3.對增補委員候選人進行必要的考察,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查。
4.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增補委員候選人醞釀產生的情況,經大會討論通過確定為正式候選人,然後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5,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備案)。
二.增補條件
1.分析缺額情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增補建議,經支委會討論後,以書面請示報上級組織審批。
2.召開支部委員會傳達上級批復,確定委員增補委員候選人條件,醞釀提名的方法。
3.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也可由支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補委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供 全體黨員討論,然後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增補委員候選人的初步人選。
4.對增補委員候選人進行必要的考察,並以書面形式報上級組織審查。
5.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增補委員候選人醞釀產生的情況,經大會討論通過確定為正式候選人,然後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報有審批許可權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許可權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